時任警員涉向受查人借貸違反《防賄條例》 准保釋候訊

時任警員涉向受查人借貸違反《防賄條例》 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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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書報稱待業

被告麥國雄(49歲,報稱待業),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 條。

控罪指,他身為訂明人員,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警務處的警員,於 2022 年 11 月 29 日,在香港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吳曉雲接受利益,即接受一筆港幣 15,000 元的貸款。

廉署發稿指,被告案發時任職警員,駐守中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他於 2021 年 9 月調查一宗偷竊案時認識一名受查人。案件約半年後結案,二人其後沒有聯繫。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被告相約該名受查人,並向對方索取一筆貸款。

ESCC309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