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門套丁案 辯方指林鄭月娥曾稱轉讓丁權條款改列在地契 若違反亦不涉刑事

曉門套丁案 辯方指林鄭月娥曾稱轉讓丁權條款改列在地契 若違反亦不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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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門套丁案 王光榮
首被告王光榮(資料圖片)

廉署為王光榮進行 5 次錄影會面

廉署高級調查主任李梓軒周一出庭作供,他確認於 2020 年 3 月 10 日早上近 7 時到首被告王光榮的住所拘捕他,並曾為王進行 5 次錄影會面。

李在王光榮一方盤問下稱,不清楚本案的調查工作,因他只負責拘捕行動,並指本案的其中一個調查方向為「曉門」的申請過程中涉欺騙地政總署,涉及原居民作出的聲明條款。

李同意,在錄影會面向王的發問,主要圍繞聲明條款。5 次錄影會面中,首兩次是在被捕當日上午約 10 時 10 分及晚上 7 時半進行,分別歷時 2 小時及 1.5 小時;第三次是被捕翌日下午約 4 時 52 分進行,歷時約 1.5 小時;第四次是 4 月 9 日,為王主動合作,帶同文件向廉署會面,最後一次則是在 5 月 6 日進行。

李同意,知悉王為律師,王進行錄影會面時毋須律師陪同,沒有行使緘默權。辯方問,王是否近 10 年沒處理律師樓事情,大部分為退休狀態?李稱,王在錄影會面時有提及。

辯方引孫明揚、林鄭月娥
致鄉議局信件

辯方其後問及 2006 年 4 月,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去信鄉議局,同意將丁屋申請人在法定聲明內關於轉讓丁權的條款,改為在地契內註明;以及 2007 年 12 月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向鄉議局發信,表示相關丁權轉讓,只會屬於違反地契一事。

據庭上展示的信件,孫明揚的信中提及:「本局和地政總署已同意把相關要求改為在小型屋宇的批地契約內註明,以取代現行以法定聲明方式,該契約條款列明『承批人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安排或協議,以轉移、轉讓與、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他對該地段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依據政府批予的任何批約或批准發展該地段的權利』的要求。」

林鄭的信件則提及:「當局已於 11 月底同意把法定聲明內容(e)項條款,即『申請人從未作出亦無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把他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獲得的權利授予其他人士/發展商』的規定,納入相關的批約/建屋牌照條款內,以取代聲明方式。

若發現承批人/持牌人違反有關的契約條款,地政總署可採取契約執法行動,依照《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 章的程序重收有關地段。這些措施都不牽涉把承批人/持牌人刑事定罪。」

辯方:王信政府承諾「非刑事化」

李在辯方盤問下稱,對「曉門」發展項目的申請過程有認識。辯方追問,「你係咪當時知有孫明揚同林鄭兩封信嘅存在?」李稱,「知道。」

辯方續問,「同唔同意 D1 (王)好依賴林鄭同孫公(孫明揚)嘅承諾,所以由第一次會面已經係咁講?」李則稱不記得王首次錄影會面時的回答。

辯方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王的多段發言,提及鄉議局曾與林鄭月娥、孫明揚開會,發展局承諾會取消宣誓條款。辯方問,「你同唔同意睇起上嚟,D1(王)係堅持依賴緊林鄭同孫公所講,呢兩個條款會取消嘅信念?」李稱,「呢個係佢嘅表述嚟。」

辯方亦問,王在 5 次錄影會面均主動表達其立場,有時更顯得有點激動。李稱,「佢有保持合作嘅態度同回應我嘅問題。」

辯方亦引述第四次錄影會面,指王帶同文件會面,包括孫明揚及林鄭月娥的信件,李確認信件。辯方又指,王在會面時提及郭卓堅司法覆核案,認為丁權為憲法權利,是其私人權利、私人財產,「可以 freely dispose(自由處置)及買賣」。李稱,「呢個係佢嘅表述。」

辯方問,「佢(王)似乎好堅持或者相信,政府講嘅非刑事化嘅承諾,而唔係刑事化。」李答稱,「呢個係佢嘅表述。」

辯方指林鄭會議稱
「唔好畀新個案再出現」

辯方問李,調查時是否知悉上述兩封信件?李稱,「知道。」辯方質疑,廉署應查證信件出現的原因,問李是否知悉廉署有否調查兩封信的由來?李稱,「我唔清楚。」

辯方指,李是否知悉發信前,鄉議局與房屋及規劃地政局,以及後期的發展局曾進行聯席會議?李稱不清楚。

辯方其後提及,鄉議局與發展局曾經舉行會議,在「規劃地政政策聯絡委員會聯合會議」中曾提及,法定聲明內容(e)項條款會納入地契。李稱不知道。

辯方指相關會議有錄音,提及法定聲明條款會納入地契,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稱,既然不涉刑事責任,「要做得乾淨俐落啲…唔好畀新個案再出現」,並指可以讓原居民重新宣誓。李稱,「冇聽過呢啲錄音。」

辯方又指,會上有人提及廉署人員進行調查,指廉署可能對來龍去脈不清楚,建議向廉署發信,因此林鄭才會向鄉議局發信。李稱不知道,亦指沒聽過相關錄音。辯方問,是否同意上述紀錄及錄音是與本案議題息息相關?李稱同意有關。

辯方亦問及王進行錄影會面時的身體狀況。李確認,王在第三次錄影會面時曾提及其身體狀況不太理想,亦曾提及自己的病情及需要服藥。李其後完成作供。

元朗 曉門 套丁
涉案項目為元朗十八鄉的「曉門」。(資料圖片)

曉門套丁 程振明
次被告程振明(資料圖片)

控罪詳情列出 142 名男丁名字

首被告為王光榮(72 歲,榮佳建築有限公司(榮佳)負責人),次被告為程振明(65 歲,元朗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區議員),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兩人被控於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以下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申請建築許可證在水蕉新村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民,即 142 名原居民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地政總署。(控罪詳情及名單見報道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王光榮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程振明則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

DCCC10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