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管局前工程師被指於 2020 年,被同時委任為顧問公司的工程監察人員期間,有日子沒到「三跑」項目的工地監察,並虛報 13 份紀錄,稱曾檢查土壤樣本及作現場測試,誤導機管局及顧問公司,被控 13 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他周一(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就被告指錯填紀錄是無心之失,裁判官彭亮廷表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刻意欺騙,被告曾於發現表格有不正確記項後,隨即告知上司,「試想如果被告存心欺騙,他會否事發後主動向上司(告知),俗語說自揭肚皮,作出不正確、不準確的記項呢?」
官又指,顧問公司「艾奕康」要求機管局派員兼任監察人員,「說得難聽一點,是佔被告便宜」,直指做法只是想符合法定要求。官亦提及,被告同時為機管局員工,控方主張被告有責任「全天候監察」工程不切實際,「到機管局上班覆電郵,如何分身到東消防局工地進行全天候監察?」
官裁定剔除錄影會面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先處理警誡錄影會面可否呈堂的特別事項。辯方爭議被告不是自願接受錄影會面,要求剔除,指機管局時任副總監梁景然於被告進行會面前數天,曾與被告對話,建議、鼓勵及指使被告於會面中主動向廉署說出真相;另梁姓廉署調查主任與被告會面前,曾觸碰過「告人門檻高」的議題。
官認為,梁景然是被告上司的上司,而被告只屬於中等職位,故被告必然是視梁以上司身分說話,其意見是看似指令或吩咐。至於調查主任供稱,對任何嫌疑人進行會面前,都會作出相關陳述,惟官指被告只是「協助調查人士」,指調查主任的說話,是令被告減低戒心,在會面中回答問題,裁定兩人對被告的說話,足以構成,或誘使被告放棄緘默權,故剔除錄影會面。
被告兼任「艾奕康」適任技術人員
官裁決時指,被告案發時受僱於機管局,任職高級項目工程師,其中一個項目為於三跑人工島上興建東消防局。「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的適任技術人員離任,故出現空缺,「艾奕康」向機管局提出委派一人兼任,被告因為紀錄良好,被上司挑選出任,故被告除了需要完成機管局的工作外,還要兼任「艾奕康」的適任技術人員,進行相關監察。

官續稱,被告需填寫《註冊岩土工程師工作班子之下適任技術人員執行特定任務的紀錄》(表格 A),而本案源於屋宇署結構工程師吳景雄,於 2020 年 11 月 11 日、12 月 3 日及 21 日突擊巡查,發現涉違規情況。
官指,控方主張被告需在地盤全天候監察,而針對被告的指控可分為 3 類,包括被告全日沒到工地監察,因全日放假或是打風;被告半日沒到工地監察,例如半日放假或開會;被告全日上班,但沒到工地監察。其中吳於 11 月 11 日的巡查中,發現被告曾填寫同年 10 月 13 日曾進行監察,惟當日打風,地盤會停工。
官拒納屋宇署工程師證供
官引述被告出庭作供的解釋,填寫的表格 A 出錯為無心之失,因匆忙填寫相關文件。
官又拒納吳景雄的證供,指其證供不可靠、不可信,有不合邏輯之處,亦引伸出控方未能解釋的疑團。例如控方呈上吳在上述 3 天巡查收集的表格 A,其中一日是呈上表格的副本,另外兩日則呈上表格的照片,而吳作供時有不同說法,無法解釋情況。
官又指,發現 11 月 11 日巡查所獲的表格 A,缺少了之前 18 天的紀錄,吳庭上解釋因地盤曾出現水浸,部分紀錄不齊全;但在其後 12 月 3 日的巡查所獲文件,卻重現其中兩天的表格 A。官質疑,吳對於文件缺漏視而不見,斥他只是「交差、例行公事」。
官:被告與「艾奕康」是否存主事人關係成疑
官又指,被告與「艾奕康」是否存在主事人的關係亦是疑問,指不爭議的是,被告為機管局的員工, 不爭議他與機管局存在主事人的關係;惟被告原本毋須負責表格 A,且填寫表格 A 的職能,與其機管局員工身分無關。
被告因被借調到「艾奕康」才需要填寫表格 A ,「一切皆因被告以義務性質,兼任艾奕康職務而引起」;至於屋宇署則為外來人、第三方,角色為執法者居多。
官又認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是刻意欺騙,指他發現表格 A 有不正確記項後,告知上司並詢問意見,「試想如果被告存心欺騙,他會否事發主動向上司(告知),俗語說自揭肚皮,作出不正確、不準確的記項呢?」
官:控方全天候監察主張根本不切實際
官指,控方主張是被告具監督責任,當地盤動工,便需要作全天候監察;惟認為此主張是嚴格、嚴謹的演繹,根本不切實際。官重申,被告為機管局員工,同時兼任「艾奕康」的適任技術人員,到工地進行額外職責,控方全天候監察的主張「根本一開始便是錯誤」,「試問(被告)要到機管局上班覆電郵,如何分身到東消防局工地進行全天候監察?」
官又認為,「艾奕康」要求機管局派員兼任一事「說得難聽一點,是佔被告便宜,即攞著數」;又指三跑項目為機管局近年計劃的重中之重,不能因為「艾奕康」欠缺適任技術人員而令工程延誤,直言認為委任被告,只是為了滿足法例要求。
官續稱,被告作供時提及,即使放假亦曾上班,並曾拍照證明;而控方傳召的所有證人,均無法說出被告在某個時刻,有否出現在工地監察,控方無法反駁,終裁定被告 13 項控罪均不成立。
辯方提訟費申請 官兩周內頒裁決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大律師黃雋文代表。黃為被告申請訟費,指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是存心欺騙,且控方主張被告應全天候監察,直言在本案是「必然無可能」,被告沒有自招嫌疑,理應獲得訟費。
控方則指,雖然錄影會面被剔除,但官可考慮被告說出的內容,指他當時有招認,並指他提出的情況誤導控方,以為實情更嚴重,認為他構成自招嫌疑。官終稱需時考慮,將於兩周內頒下書面判決。
控罪:張被指派為顧問公司適任技術人員
被告張樂安(現年 40 歲,技術總監)被控 13 項《防止賄賂條例》下「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
控罪指他身為機管局高級項目工程師,及被指派為「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EFS 機場消防局的適任技術人員,於或約於 2020 年 11 月 11 日、12 月 3 日及 21 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註冊岩土工程師工作班子之下適任技術人員執行特定任務的紀錄》(表格 A),而該文件對機管局或艾奕康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以及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機管局或艾奕康。
控罪續指,該些陳述包括他在 2020 年 9 月至 12 月執行表格 A 所述特定任務,並如於表格 A 所述檢查抽取樣本 (12) 及現場測試 (14) 。
案件涉三跑消防局地基土地勘測工程
廉政公署指,「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案發時獲機管局委任,提供「三跑道系統項目」消防設施設計及顧問服務。被告則在 2020 年 8 月底至中,獲安排全程監督該項目下,機場東消防局地基設計的現場土地勘測工程。
WKCC426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