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研訊|販毒案疑犯被捕後昏迷 陪審團裁死於自然 曾問可否考慮意外或不幸

死因研訊|販毒案疑犯被捕後昏迷 陪審團裁死於自然 曾問可否考慮意外或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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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女兒出席死因研訊。(《法庭線》記者攝)

死者的其他家屬出席死因研訊。(《法庭線》記者攝)

陪審團一度建議警應即時召救護車
官指未有證據延誤救援

死者黃桂華於 2024 年 2 月 1 日逝世,終年 57 歲。是次死因研訊周四(6 日)展開,歷時 2 天,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審理,死因研訊主任為趙姓督察;警務處處長列作利害關係方,由陳姓律師代表。

研訊周五(7 日)先由裁判官綜合證據及引導陪審團,大約半小時後完成,陪審團退庭商議。3 男 2 女陪審團商議共約 2 小時後,一致裁定黃桂華「死於自然」。

陪審團一度向警方提出建議,認為日後應第一時間通知救護車到場,讓專業人員判斷是否有人受傷。裁判官回應指,建議應基於證據、並須符合《死因裁判官條例》規定,即建議是為防日後同類死亡事故發生,然而本案未有證據顯示救護車到場時間,對黃的死亡有何影響,建議陪審團再作商討。陪審團再商議約 5 分鐘後,表示沒有建議。

死者家屬周五亦有到庭,聽取裁決後神情平靜,未有評論裁決。

官綜合證供:法醫指身有多處傷
而傷勢不足致命

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指,據遺體解剖報告,法醫認為黃直接死因為「急性心肌梗塞併發支氣管肺炎」,另外心臟冠狀動脈有嚴重粥樣硬化, 導致 1 條動脈達九成,以及 2 條動脈分別達七成阻塞;據醫生指,動脈阻塞達七成以上屬非常嚴重,足以致命。

官另指,據法醫報告,死者面部、軀幹,以及四肢有多處可能由鈍擊造成的傷勢,而證據顯示現場曾發生車輛碰撞、死者有掙扎,以及和警員有肢體衝突,亦有警員稱見死者撞車時頭部撞向軚盤,但法醫認為傷勢不足以致命,非促成死亡的原因。

官:唯一可考慮「死於自然」
否則即為「死因存疑」

官指,陪審團應自行決定是否接納證供,並應就每項證據作獨立考慮,但綜觀證據,陪審團唯一可考慮的裁決,是死者是「死於自然」 ;不過若認為證據不足以揭示死亡原因至「相對可能性」標準,則應作「死因存疑」裁決。

官又指,陪審團另一重要功能,是在合適情況下提出建議,以其防止與類似的死亡事件發生。不過指今次證據所見,導致死亡事件的情況是死者急性心肌梗塞等原因,傷勢不足以促成死亡,陪審團應考慮是否需要作出建議。

陪審團商討期間提問
可否考慮「死於自然」以外選項

陪審團退庭商討約 1.5 小時後,向官提問,指除了「死於自然」外,他們可否考慮其他死因選項,例如「死於不幸」或「死於意外」等?

官解釋,在不同死因研訊案件,陪審團可按不同情況,達致不同結論,但必須根據證據作出裁定,重申據是次沒有證據指向任何「死於意外」或「不幸」的情況,故陪審團只能考慮報告上所指的病況,是否自然產生並足以致命,否則結論只能為「存疑」。

警方代表日前指僅用「最低武力」

警務處處長代表律師周四陳詞指,黃於調查初期態度配合,故警方未有施加手銬,但黃之後想開車逃走,警員已盡力及嘗試用最低武制服。警方證人又指,當時發現黃失去知覺後,已立即為其急救,包括人工呼吸及心外壓,直至救護車到達。

CCDI-76/2024(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