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2.2-2.8

《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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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線報|首名被指示威者暴動上訴得直;詹培忠罪成判囚;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上周焦點:
反修例首名被指示威者暴動上訴得直 上訴庭批原審定罪不穩妥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在佐敦被捕。兩名暴動罪成、判囚 50 及 56 個月的學生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經聆訊後周三(5 日)頒下判詞,裁定當中一名申請人得直,撤銷定罪並擱置刑罰。

據《法庭線》統計,他為反修例案中,首名被指為示威者而就暴動罪上訴得直的被告。上訴庭指,原審時作供的警員,口供和呈堂片段「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惟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沒處理此疑點,故其暴動定罪不穩妥;又指原審亦忽略控方提出另一涉管有槌的控罪不應成立,仍裁定被告罪成,做法「是明顯錯誤的」。

另一報稱急救員的被告,申請被駁回,維持定罪。上訴庭質疑申請方主張在暴動現場提供人道醫療救護者,是沒意圖參與暴動,應受普通法的免責保護等說法是「自相矛盾」。

詹培忠父子瞞「賣殼」 串謀欺詐罪成囚約3年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其兒子詹劍崙等 4 人,涉於 2013 至 2015 年為上市公司「亞洲資源控股」配售可換股票據等操作時,隱瞞秘密「賣殼」協議,被指串謀欺詐聯交所及該公司。詹培忠等 3 人受審後,分別被裁定串謀欺詐、洗黑錢罪成,周一(3日)在區院判刑。

法官練錦鴻批評,被告將上市公司變成「個人野心的器具」,雖沒證據顯示有實際損失,但做法會損害投資者利益及香港投資環境,「損失不能量計卻是極其嚴重」;另指詹培忠為串謀策劃者,詹劍崙亦積極參與談判,兩人刑責相同,均以判監 4 年為量刑起點。

官考慮本案由案發至審結約 10 年,被告經漫長等待,酌情將 3 人的刑期下調 8 個月,另因個人背景,進一步減刑 1 至 6 個月;詹培忠最後判囚 34 個月,詹劍崙判囚 37 個月,同案被指為內地商人代理人的被告則判囚 24 個月。廉署指已申請充公令追討涉案得益。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據悉或無法如期5月開審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原定今年 5 月 6 日開審。據悉,高院法官李運騰近日去信與訟雙方,稱因應主審法官現時處理其他案件的情況,支聯會一案很可能(probable)沒法如期於 5 月開審,需作延期,又指將在本月 21 日預審時商議。

司法機構網頁亦顯示,3 名主審法官下周一將頒布本案相關的判決理由書,料關於鄒幸彤早前申請讓美國政治及社會學教授 Larry Diamond 等海外證人以視像方式作供,官當日已駁回申請,稱會押後頒下理由(見報道)。

從 2021 年就本案被起訴及開始還押起計,截至本周四,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已還押逾 1000 至 1200 天,他們期間亦有就另案服刑。

控方質疑黎智英至少三度向法庭撒謊 黎否認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上周完成第 130 日審訊。控方提到,黎於 2020 年牽涉一宗刑事恐嚇案,質疑他以探孫為藉口,申請保釋期間離港,故意向法庭隱瞞赴美為見官員;黎否認。

黎另在控方提問下指,相信同案被告陳梓華在勇武派有一定重要性,與對方聯絡只為平息勇武派暴力。控方質疑,黎曾安排陳在英國與人權組織「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等見面,目的不僅為平息暴力;黎稱,不是他說的每句話、做的每件事,都必須為平息暴力,反問「難道我叫他去廁所,也為了平息暴力嗎?你太瘋狂了!」

另外,就黎供稱不認識 「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控方引用黎與創辦人裴倫德對話,包括裴倫德請求黎在《蘋果》刊出與 IPAC 相關文章等,指黎當時知悉 IPAC,質疑他至少三度向法庭撒謊。黎否認,反問「我為何要說謊?知道 IPAC 又不是罪」。案件周一(10 日)續審。

反恐第二案 警員否認為插贓遮CCTV鏡頭 指相信有直播功能恐妨礙行動

《反恐條例》第二案,本周完成第 48 日審訊,刑事情報科(CIB)警員作供時確認,有隊員在行動時遮蓋宏創方單位外閉路電視的鏡頭,辯方質疑是為掩飾插贓、干擾證據;警員否認並解釋,他相信該鏡頭是有網絡直播功能的「IP cam」,恐對警方行動「構成威脅」,驚動單位內的人銷毀證據,故隊員才遮擋鏡頭。

另外,辯方指第三被告吳子樂被捕後,遭警員帶到涉案單位外一個殘廁,將吳的頭塞入馬桶內不斷沖水,強迫他錄警誡口供;又指警方為免事件被揭發,只拿取吳被帶到殘廁前的閉路電視作證。警員庭上一概否認,重申是在單位內的長枱前錄警誡口供。審訊周一續。

死因研訊|販毒案疑犯被捕後昏迷 陪審團裁死於自然 曾問可否考慮意外或不幸

警方毒品調查科 2024 年 1 月 31 日就跨境販毒案,在元朗錦田高埔村調查,並拘捕疑犯、賽車手黃桂華;黃被制服後在私家車內昏迷,留醫一晚後不治。死因庭 3 男 2 女陪審團周五(7 日)一致裁定黃「死於自然」。

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曾經問除能否考慮「死於不幸」或「死於意外」等選項,不過裁判官指,法醫報告指直接死因為急性心肌梗塞併發支氣管肺炎,而外傷不足以致命,故只能考慮「死於自然」選項,否則只能為「死因存疑」。

陪審團亦一度提出建議,指警方應第一時間召救護車,官指未有證據顯示救護車到場時間,對黃的死亡有何影響;陪審團再短暫商議後,表示沒有建議。研訊時,多名警員供稱黃曾嘗試駕車逃走,3 警合力制服,其後發現黃在車內沒反應,為他急救。黃妻指到醫院見到丈夫左眼有腫瘀,並呈紫黑色。

MIRROR演唱會|傷者阿Mo入稟索償 官指「舞館」限期內不抗辯作缺席判決

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紅館演唱會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就其「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醫療費等賠償。

案件周二(4 日)在區院處理,「舞館」繼續沒派代表應訊,亦沒有接收申請方的文件。法官羅麗萍認為公司有意迴避,又指意外距今已兩年半,再押後聆訊對當事人沒有幫助,頒令若公司未能在 42 天內提交抗辯,法庭將頒下對申請人有利的「非正審判決」,直接進入評定賠償程序。

法官又指,由於申請人全身癱瘓,很可能會評定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案件押後至 7 月 4 日再進行指示聆訊。

《頭條新聞》被指辱警違守則案 上訴庭拒批通訊局上訴許可

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上訴庭周四(6 日)頒判詞駁回申請,指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流於「學術討論」,另外兩項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Q&A|林披露了甚麼?雙方對《防賄條例》有何解讀?

正就 47 人案服刑的林卓廷,其另涉的披露警司游乃強受查案,終審法院下周三(12 日)將審理律政司一方提出的終極上訴,雙方將爭議《防止賄賂條例》之下「披露受查人身分」罪的適用範圍。

案件源於 2019 年元朗 721 事件之後,時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的林卓廷,在 3 場記者會的公開發言,提及廉政公署當時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方向調查游乃強。林一方指該罪名不在《防賄條例》下,林沒觸犯控罪;控方反駁指按其詮釋廉署調查將受窒礙,違立法原意。

林卓廷在 3 場記者會說過甚麼?控罪條文的關鍵字眼是甚麼?控辯的主要爭議點為何?在終院聆訊日之前,《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