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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線報|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支聯會煽動顛覆案;記協主席私人檢控僱主
上周焦點: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詮釋
林卓廷被控披露 721 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周三(12 日)在終審法院處理律政司的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主張,《防賄條例》的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旨在維護廉署調查的完整性,條文禁止向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應不限於貪污相關的罪行,而是包括所有廉署調查的罪行,故林在記招披露游被廉署循公職失當罪方向調查,亦是違法,應恢復他的定罪。
首席法官張舉能引條文字句質疑,若按律政司的詮釋,被告向公眾披露將有罪,但向受查人作同樣的披露卻無罪,問「怎可能是對的?」常任法官李義亦指,不能理解律政司的立場,一度問為何要提出上訴。
張舉能亦舉例問林卓廷一方,即使披露時沒提及因貪污受查,亦可能導致受查人洞悉廉署的行動。林一方同意,但指林沒被指控通風報信,故本案純粹關乎條文詮釋,而律政司一方的詮釋過於廣闊,不可能正確,至於現行條文是否足以維護廉署調查,應留待立法機關考慮。
支聯會案|官駁回鄒幸彤申證人海外作供 指23條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
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鄒幸彤去年申請海外證人透過視像直播作供,並爭議政府推動「23條」立法修例是針對其申請。3 名高院指定法官即日駁回申請,周一(10 日)頒下判決理由。
判詞引案例及條文,指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是指在同一件案件中與訟雙方的待遇,又指 23 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令法庭在國安案不得准許海外證人透過直播作供,做法是適用於控辯雙方,沒對辯方不公。
3 官裁定修訂已合理平衡個人權利,符合憲制規定,引政府當局指無法排除證人在海外作供時受騷擾或脅迫,故在國安案一定要排除相關風險;又反駁鄒稱立法會是「橡皮圖章」的說法,指政府的公眾諮詢獲 98.6% 支持及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並批評鄒漠視海外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47人案|上訴庭7.14處理14被告申請上訴、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上訴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去年 11 月 19 日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當中何桂藍、陳志全、梁國雄、鄒家成等 12 名不認罪被告,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黃子悅、譚得志兩名選擇認罪的被告則提刑期上訴。
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上訴庭將在 7 月 14 日開始處理 14 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以及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的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料需時 10 天。
黎智英自稱政治犯 官斥黎因刑事指控受審 警告勿把政治帶入法庭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上周完成第 133 日審訊。控方展示黎於 7.1 立法會衝擊事件後,向下屬陳沛敏發訊指,「明天是否集中做年輕人的心聲,盡量為他們在這件事上爭取市民諒解和支持⋯盡量大做特做令年輕人獲得同情」。黎庭上確認屬編採指示,希望大眾理解示威者,以免破壞這場運動。
控方另展示黎受訪稱「倘修例傳媒冇得做」,質疑修例與傳媒無關。黎指,若報道中國新聞,會被視為揭露國家機密;批評中國政府文章就會被指顛覆國家,又指修例前批評中國不會被捕及送往中國內地。控方指,黎對港府和中央作出無根據指控、誤導公眾,黎一概否認。
另外,黎供稱不知其專欄文章被譯成英文,控方引下屬張劍虹向黎發訊指,會找人翻譯其文章。黎稱,當時忽略了訊息,否認向法庭撒謊,又指其文章被翻譯成英文不是罪,「但在法庭說謊是罪,你覺得我會把合法的事變成非法,讓自己被定罪來顯示我不僅是政治犯,還是個白痴嗎?」,法官杜麗冰指黎因刑事指控受審,警告勿把政治帶入法庭。
- 黎智英案|黎承認英文版成立初期有份挑選文章 稱屬商業考慮非編採指示
- 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133日審訊 杜麗冰重申被告政治傾向與本案無關 官按證據裁決
- 黎智英案|黎作供自稱「政治犯」 官斥黎因刑事指控受審 警告勿把政治帶入法庭
- 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132日審訊 黎確認發訊著員工思考如何催谷市民上街
- 黎智英案|黎受訪稱「倘修例傳媒冇得做」 控方質疑指控無根據誤導公眾
- 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131日審訊 控方質疑黎知悉IPAC與「重光團隊」有關 黎重申沒留意
反恐第二案|辯方揭露涉案503室隔壁單位與案有關 O記警稱不知有否警員進入
反恐第二案上周完成第 53 日審訊,控方傳召負責搜查大角咀宏創方單位的 O 記證物警員作供,他確認搜出多塊電路板、金屬炒、留有硝酸鉀和硫磺殘留物的玻璃樽等物。辯方指出,警員將一個車牌帶到現場,再放入單位內的一個膠袋,「話喺膠袋度搵到」該車牌。警員庭上否認。
另外,O 記警員早前供稱,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的行李箱搜出懷疑爆炸品和引線等物。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多名男子在警員搜查 503 室的前一、兩天,帶行李箱進入隔壁的 502 室,質疑周搜屋時從 502 室將爆炸品插贓到 503 室。周否認。
控方覆問時問警員,知否 502 單位「係做緊啲乜嘢,有冇警員入過去?」警員答不知道,控方接着稱「之後會由其他警員處理隔離呢個單位嘅事情,唔需要你處理喇」。
- 反恐第二案|辯方揭露涉案503室的隔壁單位亦與案有關 O記警稱不知有否警員進入
- 反恐第二案|涉案單位搜出電路板、金屬粉等 O記警員否認植入車牌證物
- 反恐第二案|警在宏創方單位搜出化學品、電路板引線等 指被告有見證搜屋
- 反恐第二案|辯方指被告三度稱「處理豬咀買賣」惟被警逼改說法 O記警員否認
程振明、王光榮涉套丁案 控罪披露涉142男丁 控方開案指項目獲利逾10億
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以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涉「套丁」被控串謀詐騙一案,控方提出的修訂控罪,列出兩人與 142 名男丁串謀詐騙地政總署,包括鄧懷琛、蔡立基,以及同被廉署起訴的 9 名元朗原居民。
控方開案陳詞提到,涉案的私人發展項目為元朗十八鄉的「曉門」。控方指,「曉門」於 5 年間售出 115 幢丁屋,獲逾 10 億元。發展過程中,程、王招攬願意交出丁權的男丁,旨在誘使地政總署發出建屋牌照,這些丁屋成為項目一部分,每位男丁則可獲得 5 萬元至 25 萬元不等。
王為「榮佳建築」的負責人,據協議其酬金包括發展項目純利的 15%。王亦聘程為「全權受託人」,其職務包括收購丁權,程收取共 793 萬元顧問費。控方又指,王在與廉署會面時承認「榮佳」收購丁權,惟不認為涉刑事罪行。案件下周一續。
- 曉門套丁案 控方開案:王光榮、程振明招攬賣丁權、協議取酬 項目獲逾1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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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私人檢控僱主 庭上透露律政司建議勞工處不檢控、考慮是否介入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 7 月遭《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認為自己是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提出私人檢控,控告僱主兩項「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的控罪,僱主周四(13 日)在東區法院答辯。
鄭一方庭上透露,勞工處接獲投訴後,獲律政司建議不起訴僱主,而律政司亦就鄭的私人檢控要求押後,稱需時 8 星期考慮是否介入。鄭一方強調案件涉公眾利益應迅速處理。僱主方則指,部分涉案職員可能不在港,需評估案情,從海外取指示。官將案押後至 4 月底再訊。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指,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適宜作出評論,又指一般而言會依據法律及《檢控守則》內的多項因素,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在考慮維護社會公義、是否有機會進行公平審訊等因素後,有權介入私人檢控,而介入之後可繼續或中止檢控。
法官陳嘉信被投訴司法抄襲判錯案 小組裁不成立:有大幅抄惟確曾獨立思考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前年被揭在 2020 至 2023 年寫判詞時多次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嚴肅訓誡。司法機構周四(13 日)公布,陳嘉信就 2021 年的民事判決被投訴抄襲原告方陳詞,惟經調查後認為投訴不成立。
投訴人為案中敗訴的被告,他未有提出上訴,但投訴陳嘉信在判詞中抄襲原告方 95 % 陳詞,質疑陳未對事實進行分析,判決錯誤。
處理投訴的 3 名法官認為,判詞的確「很大篇幅抄襲了原告人的開案及結案陳詞」,但指裁斷及結論絕大部分出自陳嘉信的手筆,顯示陳「確曾以獨立思考履行審理該訴訟爭論點的司法職能」,裁定投訴不成立。
首席法官張舉能認同調查結果,指法官的職責是獨立公正地審案,而這點應在判詞中體現,又指應明確提醒陳停止大篇幅抄襲訴訟各方陳詞,並應就寫判詞,向陳提供適當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