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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焦點:
23條|涉YouTube等發布陳述及照片 58歲男被控新發布煽動刊物罪還押
「23 條」檢控再錄一案。58 歲男子被控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當日,即今年 3 月 23 日,至 6 月 19 日期間,在 YouTube 等三個網上平台,發布煽動陳述或相片,據悉涉案字眼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周五(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8 月 7 日再訊,以候警方檢查其家中搜出的兩部電話、桌上電腦,以及 3 部手提電腦。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被告沒保釋申請,辯方代表、律師陳奕勤確認。被告須還押。
按《法庭線》統計,在「23 條」生效前,涉及網上煽動言論的案件,律政司均起訴「煽動作為」罪,而「煽動刊物」罪則主要涉實體或傳媒刊物。是次「23 條」檢控,網上言論亦歸類為「煽動刊物」罪。
《法庭線》另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有關「23 條」的檢控數字,惟局方回覆的統計數字,均連同《國安法》生效後,危及國安行為案件計算,未有單獨統計「23 條」個案。局方周五(21 日)解釋稱,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亦可能涉敏感的危害國安活動,披露相關拘捕數字的分項數字及資料,會影響行動部署,故不會公開。
死因研訊|女工污水廠井口工作身亡 技工指勸阻下井不果、稱「要入去救老公」
2021 年 11 月,渠務署小蠔灣污水處理廠發生工業意外,共 5 名工人在回流井暈倒,其中一名 46 歲女工人送院後不治,死因庭周三(20 日)展開第四日研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陳詞。
死者丈夫供稱,死者當日在井口地面負責風險評估、監測井內氣體,沒有下井。他和工人下井工作期間,均沒佩戴安全設備;直至下午完工之際,工人發現有污水流出,他聞到刺鼻氣味後昏迷。
法醫指,死者多條肋骨骨折,左臂疑被鋒利水泵葉片切斷;胸腔亦有積水,顯示有溺斃痕跡,加上死者血液中驗出高濃度硫化氫,推論死者當時可能站近井口,吸入高濃度硫化氫後暈倒墮井,背部撞擊地面或牆壁,認為其死因是硫化氫中毒、胸肺受損、溺斃的累積效應。
外判商技工以書面提交供詞,則提到死者在井口時,技工已多番阻止她下井,但死者不理勸阻,爬梯下井,技工更一度伸手入井內,勉強捉住死者,指「阿姐你做乜入去呀,入面好危險」,惟死者表示「我要入去救我老公」,其後技工在井口聽到約 2 分鐘、「好淒涼」的女子呻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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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遭毆打 警嘗試逼賴振邦飲滴露 警否認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續審。第三名從犯證人、已認罪的蘇緯軒在庭上確認,在「殺警計劃」被指派為槍手,負責在大廈高處射殺警員。蘇供稱,在 2014 年認識一位叫「Stephen 」的男子,及後加入其武力組織。蘇指,「Stephen 」有份策劃殺警計劃,又指對方疑心重,擔心自己若中途退出會遭殺害。
控方另傳召有份拘捕被告張銘裕和嚴文謙的警員作供。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曾被警員施襲,逼問「其他人去咗邊」,嚴稱不知後,再遭警員毆打;警員否認。
拘捕被告賴振邦的警員則供稱,將賴押返警署期間,賴曾高聲說出其個人資料,稱「我宜家身體冇受傷,唔知一陣會點」,著途人拍片及協助找律師。辯方指,警員曾嘗試逼賴飲滴露和消毒酒精,不斷罵他為「曱甴」;警一概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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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判詞分析1|初選被指違法的核心 原訟庭3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2020 年舉行的民主派立法會初選,被政府指控是顛覆政權謀劃的一部分,14 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法庭線》分析高院原訟庭 3 名法官撰寫的判詞,整理他們對證據的考量和裁斷,以及達致結論的進路。第一篇,由反修例運動的「五大訴求」說起。
法官指在「35+」計劃,被告意圖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且是「缺一不可」;而爭取普選「有要求特首下台的含意」,故認為是「不可能達成」、「政府永遠不會接受」。官又指政府拒絕回應將成為「藉口」,讓被告以否決為手段,意圖達致解散立法會及特首下台。
翻查判詞和比對庭上供詞,法官主要依賴區諾軒的證供,例如他稱「五大訴求」之中「最容易」達成的獨立調查也被拒絕。不過其他被告的供詞(見內文表),例如鄒家成認為「撤回暴動定性」已實現、余慧明稱爭普選是要推翻制度等,主體判詞並未提及。
47人案判詞分析2|和平無差別否決被裁定屬非法手段 官引起訴後生效條文指屬濫權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中,原訟庭 3 名法官裁斷「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政府拒絕回應將成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而以無差別否決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雖然不涉武力、本身不構成犯罪,法官仍裁定屬於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
裁決理據引用人大的「說明」與「決定」,指出《國安法》立法目的是針對「任何」危害國安活動、須健全國安法制,並引「針對禍害原則」詮釋,指「非法手段」的定義既不限於與使用武力相關,亦不限於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
官並引本案起訴後生效的《釋義條例》條文,裁定無差別否決足以構成濫用權力,違反《基本法》規定,故屬非法手段,辯方的法律爭議全部被駁回。官亦進一步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知悉行為屬於「非法手段」,指「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黎智英案|陳梓華13日供詞整合 如何成為黎的「中間人」? 在國際行動有何角色?
黎智英國安案中,最後一名「從犯證人」陳梓華於 2024 年 4 月 12 日開始作供,於 5 月 7 日完成 13 天作供。陳主要講述認識黎智英、李宇軒的經過,其後他成為黎的「中間人」,協調黎與李宇軒處理眾籌登報。陳與黎亦曾見面 6 次,應對方要求嘗試接觸「勇武派」。
陳梓華作供的另一重點,是辯方多番質疑其供詞與錄影會面不一。陳庭上承認於 2020 年首被捕後的錄影會面供詞虛假,因「當時仲有一個僥倖嘅心態」,以為可以與黎等人撇清關係。他強調 2021 年 4 月決定成為控方證人後的供詞屬實,「我希望將個事實講返出嚟⋯我唔想受到良心嘅責難」。
《法庭線》整合連日供詞重點,另新增黎智英案報道一覽專頁,整理每日實時及綜合報道、不同階段的整合報道,以及時序專頁,方便讀者翻查及閱讀。
首開腔回應岑耀信 林定國稱不應以法官身分評論 沒海外法官不會「死人冧樓」
早前辭任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接連受訪批評香港法治及 47 人案裁決。《星島日報》及香港電台周四(20 日)刊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訪問,他首開腔回應岑耀信,質疑對方不應以法官身分評論,稱對其言論感失望,但認為不應因此抹殺他過去對本港法庭的貢獻。
林定國又指,沒有海外法官不會「死人冧樓」,香港維持高水平法治的功勞,大部分歸功於本地法官。不過,他強調不代表沒有海外法官也沒所謂,指他們參與審訊,有助本港發展國際化法律環境。
的士司機認兜路、無禮貌罰款900元 求情指導航不清晰
2023 年 7 月,一名的士司機被指從青衣接載乘客至伊利沙伯醫院時兜路,乘客下車時拍攝司機容貌及車牌,兩人發生口角,被告用粗口指罵對方。司機原否認兜路、無禮貌兩罪,周一(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他改認罪判罰款 900 元。
警方指涉案路線,較他們量度的最直接路線長 1.24 公里。被告庭上指,因導航不清晰導致錯過路口,沒意圖多收車費,又不滿乘客揚言網絡公審,「咁係咪得司機有罰則,咁個乘客喺度辱罵我,佢就唔需要有任何懲罰?」暫委裁判官周羨頤稱,視乎對方不禮貌程度,「郁手郁腳喺法例上,構成咗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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