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4.12.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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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線報|國安處通緝6人;李柱銘被撤太平紳士;47人案部分被告確認無獄中減刑

上周焦點:
政府第二度引23條指明潛逃者 許智峯、郭榮鏗等7人撤護照、禁提供資金等

政府周二(24 日)刊憲公布,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行使俗稱「23 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 7 名正被警方國安處懸紅通緝、涉違《國安法》的海外人士,即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任建峰、許穎婷及邵嵐,採取 6 項針對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向他們提供資金等(見表)。

是次為政府第二度刊憲公布動用《維護國安條例》第 89 條,「保安局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該潛逃者」。2024 年 6 月,亦有 6 名被通緝的海外人士被引用相同條文採針對措施,包括前眾志主席羅冠聰、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前「攬炒團隊」劉祖廸、「英國港僑協會」鄭文傑,以及「升旗易得道」的霍嘉誌、蔡明達。(詳見另稿

國安處通緝鍾劍華、鍾翰林、鄭敬基等6人涉違《國安法》

保安局長鄧炳強周二(24 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再懸紅通緝 6 名涉嫌違反《國安法》的已離港人士,包括前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前區議員劉珈汶、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亞洲週刊》創刊編輯何良懋、「香港台」成員鄭敬基及「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成員張晞晴。警方就每人懸紅 100 萬元通緝。

其中劉珈汶被指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要員」身分,發表演講及在社交媒體發表貼文,鼓吹分裂國家。鍾翰林則被指較早前因違反《國安法》及洗黑錢被判監,出獄後違犯懲教署的監管令,離港後沒再回港,並在海外成立「香港獨立倡議委員會」鼓吹港獨。

鍾劍華被指有鼓吹港獨的行為及要求外國制裁,何良懋被指透過不同平台,聯同其他人士籌組「香港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推動公投及自治。鄭敬基涉操作名為「香港台」的頻道,發布多段煽動分裂國家影片。現年 19 歲的張晞晴,則被指是「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的「要員」,發布影片鼓吹香港獨立,及要求外國實施制裁。

47人案|據悉至少10人獲懲教署通知 經評估不予獄中減刑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法官在判詞指,有 8 人具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相信」當局在衡量是否給予獄中減刑時會予以考慮。

不過《法庭線》12 月中開始向約 20 名服刑被告的親友或相關人士查詢,獲悉至少有 10 人已接獲懲教署通知,經評估後確認不會給予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他們將未能提早獲釋;亦有人稱不願透露情況,或指未做評估等。

懲教署回覆時引馬俊文司法覆核案判決,指法庭同意必須將國安視為最重要因素,並給予適當考慮;又指署長一直依法和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而不轉介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是考慮到國安重要性的預防措施,「亦有助相關囚犯改過自新…也不能被視為對囚犯的懲罰」。

47人案.梁晃維專訪|2字頭青年的獄中反思、自嘲與愧疚 認罪但求問心無愧

2021 年 2 月 28 日,梁晃維在鏡頭簇擁下步入旺角警署提早報到,此後一直還押。1997 年出生的他,被起訴時僅 23 歲,是案中第二年輕的被告。

梁晃維在大學四年級時遇上反修例,不久當選區議員,他打着「本土抗爭派」的旗號急速冒起,再勝出港島立法會初選——年少得志,但從政之途因案煞停。

「睇返嗰個時空會覺得好似假咁樣。」

梁晃維在判刑前在收押所與記者聯繫,反思這幾年,他說被形勢推着走,在獄中質疑過自己有否「行得太前」。他說不能否定自己,但昔日理所當然的說話,現已說不出口。

控方引述梁晃維稱要建構「香港民族」,呼籲「寸土必爭」搏鬥,亦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他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同意全部案情,聽候發落。

「始終要坐監嗰個係我,到頭來嗰個選擇都係好個人」。

人前從容的梁晃維,因為刑期估算落差陷入過低潮。他說考慮了近一年才決定認罪,自嘲之餘,亦道出恐懼和對身邊人的愧疚,說縱然可能令人失望,但求問心無愧。

(編按:記者過去 3 年透過書信和探訪與梁晃維溝通,訪問在他同意下刊出。梁晃維在 47 人案中認罪,他同意案情指他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要求其他初選參選人承諾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政府落實五大訴求。法官指,涉案的謀劃一旦實行,會導致特首被逼使下台的憲制危機,必然嚴重阻礙政府履行職能。)

721白衣人案|男子英龍圍暴動等罪成囚4年1月 官:不應「私了」自行執法

元朗 7.21 襲擊逾五年,至今共 9 名白衣人罪成,其中 8 人早前判囚 3 年半至 7 年,餘下 43 歲男子鄧嘉民,受審後被裁定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罪成,周一(23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年 1 個月。

暫委法官陳慧敏表示,黑衣人突然到元朗,尤其到元朗村口,並非偶然,認為他們非完全無辜,白衣人的行動亦是有預謀。法官認為,片段顯示白衣人襲擊黑衣人,「造成仇恨、欺凌、威嚇、滅聲的效果,他們不應該以『私了』的方式自行執法」,亦不應以暴力表達不滿,應該報警處理。

法官稱,被告鄧嘉民手持藤條,沒證據顯示其行為令黑衣人受傷,但他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官又將鄧與同樣有參與英龍圍暴動的鄧懷琛、吳偉南比較,認為其罪責位於兩人之間。

反恐第二案|辯方質疑警員口供「照抄」 警否認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上周於高院續審。

次被告李嘉濱被指虛報住址,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辯方質疑負責搜屋的偵緝警員溫文鏡,口供沒提及搜查單位內的夾萬,是因為被告一早稱不是住在該單位,警方擔心若「爆錯」夾萬,需要「孭鑊」。溫供稱「冇印象」見過單位內的夾萬,但根據一向工作經驗,他相信自己會檢查夾萬內的物品,如有需要亦會爆開夾萬,由於警方取得搜查令,「爆錯門我哋都係唔會孭鑊㗎」,相信沒有記錄是因為該夾萬「冇特別有咩嘢」。

另外,辯方指溫的證人口供其中兩段,與另一警員的口供一樣和相似,質疑是「照抄」。據庭上所呈口供內容,溫的口供中,以「偵緝警員11632」描述自己。溫解釋,指「我會以第三身嘅形式紀錄」,有時亦會忘記轉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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