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 (「消委會」) 是香港法定機構,旨在保障及促進消費者權益。除了處理消費糾紛之外,由消委會出版的《選擇》月刊,自 1976 年創刊起,定期公布各種熱門商品的測試結果,經媒體報道後往往引起關注,也成為不少市民作出購買選擇的參考指標。
但各位又知不知道,原來有法例禁止大家以消委會名目推廣產品或服務?
罪行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 20 條列明:
任何人未經委員會以書面同意,不得發布或安排發布任何廣告,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 ——
(a) 委員會;
(b) 委員會屬下的任何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代理人或僱員;
(c) 委員會的刊物或委員會所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的測試或調查所得的結果;或
(d) 委員會所發布的任何其他資料,
藉以宣傳或貶損任何貨品、服務或不動產,或宣傳任何人的形象。

其中「廣告」的定義,是指任何刊物中,或任何其他方式使公眾注意的「文字、說話、圖片、繪圖、視覺影像、圖形或物品」。
違反上述規定者,最高可處罰款 10 萬元。值得留意,條例的用字是「任何人」。因此,此罪行不只適用於商戶的銷售行為。

立法原意
此罪行的現行版本於 1992 年生效。為何要訂立此罪行呢?
綜合立法會文件及消委會年報的陳述,訂立此罪行的直接目的,是阻止人們濫用消委會的名目及研究結果,用作廣告用途。而背後的理念,是要確保消委會評價商品時的獨立性及公正性,避免測試的結果與任何人存在利益關係。
雖然此控罪已有 30 多年歷史,但根據司法機構的判詞搜索系統,似乎未見本港有此控罪的檢控案例 (註:搜索不包括裁判法院案例。出於盡快審結束案件之故,大多裁判法院案件不會有書面判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