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律師可以賣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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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律師的執業推廣

根據《律師執業推廣守則》(Solicitors’ Practice Promotion Code)第 6 條,事務律師的執業推廣必須莊重、合法及誠實,不得:

  • 相當可能誤導或欺騙他人
  • 相當可能利用接收者軟弱的精神、身體或情緒狀態
  • 向表明不願被接觸的人士作出
  • 在法院、警署或羈留地點附近,向實際或可能被控或被定罪的人士作出
  • 包含對其他律師的負面評價,尤其是服務、執業或費用比較
  • 有誹謗成份
  • 稱自己為專家(提及自己的知識、資歷、經驗或執業範圍除外)
  • 提及自己的成功率
  • 披露客人身分(客人同意除外)
  • 暗示自己可用不當手段
  • 令行業聲譽受損
  • 考慮推廣手法、公眾利益等因素後,屬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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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執業推廣守則》第 1 條,事務律師的執業推廣指市場行銷,不論方法,也不論是有關自己、自己的執業、自己的律師樓、或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而執業推廣包括:

  • 在公眾媒介的曝光(不論有酬或無酬)
  • 有廣告或宣傳性質、向公眾的發布或與公眾的溝通(不論書面或口頭)
  • 公開露面
  • 律師主動與潛在客人的聯繫

根據《律師執業規則》第 2 條,事務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包括宣傳),不得作出任何實際或相當可能損害以下各項的事情:

  • 自己的獨立性或正直品格、個人名譽
  • 為當事人最大利益而行事的職責
  • 對法院的職責
  • 任何人聘用律師的自由
  • 律師行業的名譽
  • 適當的工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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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則有何後果?

過往曾有事務律師持續自我宣傳,包括接受多間報館和雜誌社訪問,在地鐵、小巴及每天的報紙賣廣告,內容討論到他的辦公室選址、執業範圍和收費水平,又用到自己和女朋友、以及辦公室的相片。

經律師會(Law Society)作出投訴後,律師紀律審裁組(Solicitors Disciplinary Tribunal)裁定投訴成立。該律師提出上訴,上訴庭最後裁定他過份推廣,屬不恰當並且令行業聲譽受損(見 CACV107/2005 判詞),作出譴責及吊銷律師的執業資格六個月(見 CACV107/2005 判詞)。該律師其後再提出上訴,亦被終審法院駁回(見 FACV24/2007 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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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的執業推廣

根據《香港大律師行為守則》第 8.1(b) 條,大律師的執業推廣不得:

  • 不準確、無法被驗證,或相當可能誤導
  • 相當可能利用接收者軟弱的狀態
  • 向表明不願被接觸的人士作出
  • 在醫療地點、法院、警署或羈留地點附近作出
  • 比較或批評其他大律師、事務律師或專業人士
  • 提及自己的收入、執業成就或成功率
  • 披露客人身分(該身分已屬公開資料、或經客人同意除外)
  • 暗示自己可不按守則行事
  • 暗示自己只接受某類人士聘用
  • 相當可能削弱公眾對法律行業或司法的信心,或令法律行業或司法的聲譽受損
  • 考慮推廣手法、公眾利益等因素後,屬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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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守則》第 8.1(a) 條,大律師的執業推廣包括:

  • 自己的相片或其他圖示
  • 有關自己的服務和經驗、學歷、資歷、聯繫和會籍
  • 收費水平和方法的陳述
  • 他人對自己工作質素的陳述
  • 有關自己參與的案件、已屬公開資料或經客人同意披露的資料

《守則》第 4.1(b) 條同時訂明,在任何情況下,大律師有責任不參與以下行為:

  • 不誠實,或令大律師聲譽受損
  • 可能令大律師行業聲譽受損,或相當可能削弱公眾對大律師行業的信心
  • 損害司法,或相當可能削弱公眾對司法的信心

此外,根據《守則》第 8.3(a) 條,大律師不得在法庭外穿戴假髮或袍服。而根據《守則》第 8.4 條,大律師一般也不得為了執業推廣,而發布或提供他穿戴假髮或袍服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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