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人數成千上萬,雖然收費水平不盡相同,但如何收費均受律師公會監管。今期「法律 101」與讀者分享一下,香港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在收費時須遵守甚麼原則?
事務律師如何收費?
根據《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第 4 章,事務律師有責任:
- 向當事人提供資訊,包括:
- 最初:可能涉及的工作和所須時間、收費預算或計算方法(如當事人要求,例如按小時計算、按案件所涉價值的百分比計算,或按以上方式混合計算),以及付款時間
- 其後:所花費用超出當事人所定限額、截至每個定期匯報日所花費用,及如當事人對帳單有爭拗有權申請評定(taxation;由法庭決定合理金額)
- 與當事人討論如何付費,包括建議當事人申請當值律師服務或法律援助(如認為當事人可能合資格)
- 與當事人討論案件可能出現的結果,是否值得所涉費用和風險
- 向當事人提供書面紀錄,包括說明服務和收費的信件或同意書,及完成工作後發出的帳單

針對法律援助,事務律師有責任:
- 知會沒有法律援助的民事當事人:
- 當事人須支付自己的訟費,不論法庭有否命令對方支付訟費
- 如當事人敗訴,或須支付對方的訟費
- 如當事人勝訴,對方可能毋須全額支付當事人的訟費,或可能無法支付當事人的訟費
- 如當事人勝訴但對方有法援,當事人可能無法討回自己的訟費
- 知會有法律援助的民事當事人:
- 法定押記(statutory charge,即如當事人勝訴,須以所得資產清還法援代付的費用)對案件的影響
- 如當事人敗訴,或須支付對方的訟費
- 如當事人勝訴,對方可能毋須全額支付當事人的訟費,或可能無法支付當事人的訟費
- 當事人向法援支付分擔費(contribution)的責任,及不支付的後果
- 知會有法律援助的刑事當事人,須向法援支付分擔費的可能性,及不支付的後果

另一方面,事務律師有權利:
- 要求當事人預支費用(payment on account)
- 在完成工作後發出帳單,或在當事人同意下發出中期帳單(interim bill)
- 在提供帳單一個月後,向當事人提出訴訟追討費用
同時,事務律師有以下限制:
- 不得收費過高,考慮因素包括案件的複雜程度、律師的工作和責任、文件的數量和重要性、處理案件的地點和情況、所須的時間、及案件所涉的價值和重要性
- 不得接受索償代理人(recovery agent,即代當事人支付費用展開索償,以換取挑選律師、瓜分賠償等權利的第三者)的安排
- 一般不得接受「不成功,不收費」(contingency,即當事人在勝訴時才支付費用)的安排


大律師如何收費?
根據《香港大律師行為守則》第 9 章,一般來說,大律師的收費:
- 在工作前由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同意和決定
- 按時間計算,亦可按每項工作、整個案件或其他方式計算
- 受不同因素影響,包括大律師的年資、經驗、慣常收費和責任風險、案件的複雜程度和緊急性,及所須的時間、工夫和專長
就上庭工作而言,大律師收費可分為兩部分:
- 委聘費(brief):第一天上庭的費用,包括所有事前預備工作,例如研讀文件、撰寫陳詞和搜集資料;當寫有委聘費的委聘書(brief)送達大律師後,不論情況(例如和解或押後)均須支付委聘費
- 延續聘用費(refresher):第二天及之後預計上庭日數的費用,較委聘費低,按實際上庭日數,可分為已使用(used )和未使用(unused)

例子:假設大律師須兩天準備上庭,而他的收費是每天 $10,000,那他的委聘費是 $30,000(兩天準備和第一天上庭),而延續聘用費是每天 $10,000。
假如最初預計須三天聆訊,最後實際只用兩天,費用一般包括兩天準備和第一天上庭($30,000 委聘費)及第二天上庭($10,000 已使用的延續聘用費)。
至於是否包括預留了的第三天,取決於大律師和事務律師的協議,常見做法之一是包括在內,但只收取已使用延續聘用費的一半($10,000 / 2 = $5,000),以補償大律師為該天預留時間而未能接辦其他案件。

另一方面,大律師有權利:
- 當案件出現狀況,令他的負擔和責任大幅增加,可要求提高收費
- 如聆訊被長期押後,令他須花費大量時間重新準備,可要求額外收費
- 可要求事務律師在他發出收費單(fee note)2 個月內支付費用
而大律師有以下限制:
- 除了費用,不得接受來自當事人、他的親友或公司的金錢,不論是透過禮物、借貸或其他方式
- 不得接受固定薪金代表任何人士或機構,或接受固定費用在指定時期內給予法律意見
- 不得接受「不成功,不收費」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