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收開工利是、公司抽中獎需否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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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農曆新年!《法庭線》仝人恭祝各位身體健康、事事順利。繼前年及去年的「過年放煙花炮仗會否犯法」「過年在家賭錢是否犯法」,今年我們延續「過年主題」,談談農曆新年,打工仔最期待收到的開工利是,又或者在公司活動抽中奬,算不算「額外收入」,有沒有需要報稅呢?

薪俸稅徵收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第 8 條,一般而言,除了法例或稅務局訂明的例外,大家在每個課稅年度,就以下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報薪俸稅:

  • 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
  • 任何退休金

「入息」的定義,包括工資、薪金、假期工資、費用、佣金、花紅、酬金、額外賞賜或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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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一宗終審法院案件,進一步釐清了薪俸稅的徵收範圍。立法會前醫學界議員梁家騮,於 2002 年與一群公立醫院醫生不滿醫管局「候召制度」(on-call)剝奪法定假期及休息日權利而提告,獲賠償 176 萬元。稅局指該賠償屬受僱收入,應予徵收薪俸稅。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5 位法官一致裁定稅局上訴得直。(詳見報道

裁決重點:

  • 款項是否應課稅項目,著眼點是其實質性質(substance),而不是形式
  • 要成為應課稅項目,該款項的目的,必須是換取納稅人「以僱員身分行事或任職僱員」
  • 款項的性質,必須是為了過去、現在或未來服務的報酬。如果款項是對過去服務的報酬,或作為繼續提供服務、訂立未來服務合約的誘因,應該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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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利是

目前似乎未有法庭或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特別就「開工利是」應否課稅作出判決。不過,根據上述原則,除非屬於獎賞僱員工作表現的「附帶利益」 (perquisites / fringe benefits),否則與工作表現無關的節日或個人禮物,一般毋須課稅。

因此,除非個案情況有異,一般而言,「開工利是」只屬節日禮物,並非為了回報員工的服務而發放,因此可合理地爭議「開工利是」的金額毋須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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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抽獎

公司派對、周年晚宴中的抽獎獎品,性質與「開工利是」相似。若不屬員工服務的報酬,理應不屬於薪俸稅的應課稅項目。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上載的歷屆試題,相應的參考答案也指,公司抽獎的獎品毋須報薪俸稅(例:2011 年 6 月 Module D 第 7(b) 題 題目答案、2014 年 6 月 Module D 第 3 題 題目答案

總結

往年不時見網民分享,在公司抽獎贏得的獎品被要求報稅。的確,不同公司有不同做法和取態。如果各位收到「開工利是」或抽獎獎品後,被要求報稅而有所疑問,建議各位向公司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查詢。最後祝各位蛇年吉祥!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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