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57 歲、已退休的消防隊目,2020 年仍在職時,在西貢駕駛消防車期間,剎車不及剷上石𡒊,一名騎單車的六旬外籍男子被捲入車底身亡。他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裁判官劉淑嫻周一(13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4 周。辯方申請覆核刑期,押後至 5 月 27 日處理。
辯方指,被告妻兒現居於消防宿舍,若被告被判監家人須遷出,同時失公務員特別配額公屋輪候資格。惟裁判官指,被告家人的宿舍居住資格,非其考慮範圍,指事故傷害性質及程度嚴重,死者家人受沉重打擊、無法彌補,不宜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最終判囚 4 周;另須停牌 12 個月。
辯方申刑期覆核
盼免失特別配額公屋輔候資格
辯方於判刑後指,被告妻兒仍居於消防宿舍,正輪候公屋。若被告被判正式監禁,家人將無法居於宿舍,另失去公務員特別配額公屋輪候資格。辯方申請覆核刑期,提出被告已還押兩周,希望法庭考慮再索取進一步報告,被告可繼續還押,令其避免真正服刑,以免失去輪候特別配額公屋的資格。裁判官遂下令再索取背景及社服令報告,押後至 5 月 27 日再處理,被告繼續還押。
求情信指被告參與多次救援
包括嘉利大廈大火
裁判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 57 歲,1992 年加入消防處,隨後獲晉升為消防隊目,及至 2021 年退休。被告與妻子育有兩子,一同居於消防宿舍。而被告開審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又獲同僚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曾參與多場救援工作,包括 1996 年嘉利大廈大火、2016 年迷你倉大火。他又曾於上班途中目睹車禍並上前協助。裁判官又引述求情指,被告願承擔後果,以消防工作為榮,事後患上焦慮症。
官:死者家人受沉重打擊、無法彌補
裁判官引述,辯方指被告認不小心駕駛可顯示其悔意,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否認危駕,把罪責歸咎於其眼疾,她在裁決時已裁定,案發與被告眼疾無關。官續指,案發時被告只顧車輛兩旁,忽略前方死者,導致事故發生,傷害性質及程度嚴重。死者家人受沉重打擊,無法彌補。至於辯方指,判監會令其家人失去宿舍居住資格,裁判官指這並非其考慮範圍。
裁判官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事故後果嚴重,但同意被告駕駛態度並非惡劣,以判監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因應其心理狀況及正面品格,分別再扣減兩周,最終判囚 4 周;另須停牌 12 個月,並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消防副處長等撰求情信
辯方進一步求情時強調,被告車速維持在法定水平,其報告內容正面,亦非常後悔導致死者身亡。辯方另呈交多封由消防副處長、其他同僚撰寫的求情信,力陳被告為人熱愛工作,尊重其職責,一向小心駕駛車輛,從未有違規紀錄,本案屬「好不幸嘅事件」。辯方又形容,被告事後為死者「做法事」,希望超渡死者,亦早已表示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聞言指,根據本案嚴重程度,不考慮判社服令。辯方又希望法庭考慮罰款,裁判官認為罰款並不合適,反駁指「一條人命唔係用錢去計」。
辯方續指,被告妻兒仍居於消防宿舍,若被判監禁,將難以繼續住在宿舍,對其家人亦有重大影響,將因其個人過錯而令全家人受處分。此外,被告出現抑鬱症狀,需要服藥。
被告姚志明(57 歲)被控於 2020 年 12 月 6 日,在新界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公廁,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F2312 的消防車,引致 RESTREPO Benjamin 死亡。被告事發時為九龍中分區消防隊目,庭上透露他現已退休。
KTCC9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