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55 歲、已退休的消防隊目,2020 年仍在職時,在西貢公路白沙灣對開駕駛消防車期間,剎車不及剷上石𡒊,一名騎單車的六旬外籍男子被捲入車底身亡。他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受審,周一(29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無罪,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接納醫療報告指被告患有眼疾,對強光敏感,認為他事發時可能受對面私家車折射的陽光影響視線,為免撞車而向左轉,剎車不及撞倒死者,而他在緊急情況下「判斷可能有錯,可能可以做得更好」,但未構成危險駕駛。
被告須還押至 5 月 13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另強調,所有判刑選項仍然開放,包括監禁。
案情:消防車撞上死者
再撞向私家車、撞毁欄桿
裁判官劉淑嫻總結案情指,事發的 2020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 時許,被告與同僚完成攀山拯救任務,被告駕駛消防車,沿西貢公路西行線返回順利消防局,駛至白沙灣教堂公廁對出時,死者在消防車的左前方騎單車,赤裸上身揹黃色熒光背囊,覆蓋整個背部,左方的避車處則停泊一輛黑色私家車。
1 時 50 分,消防車微微扭左,離開原有行車線,撞到死者後沒有立即停下,再撞向避車處的黑色私家車,剷上路壆防撞欄停下,撞毁部分欄桿。死者送院時已沒有生命跡象,死於身體多處受傷,與被車撞到脗合。
黑色私家車內的司機被撞後一度失去知覺,醒來後下車,問誰是司機,一名年紀稍長、身材高大的消防員承認是司機,私家車司機於是問「你點揸車㗎?見到我都撞埋嚟」,該消防員答因為「想避開部單車」。由於司機接納消防員的理由,所以沒追問下去,他在現場沒看到單車,直至上庭作供時也不知騎單車的死者被撞。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同僚沒理由冒認司機。可推論承認駕駛消防車的人便是被告。
辯方:被告患眼疾
陽光折射致看不見單車
被告在意外後,於 2021 年 1 月接受眼部檢查,獲診斷有乾眼症、過敏性結膜炎、眼睛閉合不全和左眼早期青光眼,醫生認為他案發時有眼疾,對光敏感,視野有缺損。
被告在警誡會面及庭上則解釋,案發時陽光普照,有陽光照射前方的的士車頂,折射入他的眼中,令他眼前白茫茫一片,他只見一輛淺色車迎面高速駛來,作出反射動作微扭左軚,亦沒有向左望,或向左望後仍看不到死者,最終撞上死者,直至意外後才知悉死者在前方。
被告原擬認不小心駕駛
控方不接納
被告原擬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辯方爭議被告事發時的駕駛表現僅屬不小心,未構成危險駕駛,並辯稱他受眼疾影響駕駛表現。
官不接納被告看不見死者
裁判官分析證供指,事發路段是直路,被告的視線不應受外物阻擋,消防車的車身亦較高,雖然被告有眼疾,左眼視野可能受阻,但他用雙眼觀察路況,配合頭部、身體移動,可彌補視力缺損,理應在事發前看到前方騎單車的死者。
至於被告辯稱在事發一刻,受陽光折射強光影響視線達 8 秒,裁判官質疑他在 8 秒間沒有響號、剎車或響起緊急警示,罔顧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但這僅顯示他在電光火石之間,未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意外,未構成危險駕駛。
裁判官亦接納醫療報告指,被告對強光敏感,因此被告事發一刻,可能受對面行車線一輛白色私家車車身的光線折射入眼,誤以為車輛正高速駛近,為了避免相撞,於是扭軚轉左,沒有觀察左方,並來不及剎車,撞向死者和黑色私家車。
官:被告判斷可能出錯
但未構成危駕
裁判官認為被告因受強光照射作出一連串反應,緊急下作出的判斷「可能有錯,可能可以做得更好,但不足以證明危險駕駛的要求」,即被告非遠遜於一般合格謹慎駕駛者的駕駛表現,終改判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無罪。
被告須還押至 5 月 13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裁判官明言,所有判刑選項仍開放,包括監禁。
被告現已退休
被告姚志明(55 歲)被控於 2020 年 12 月 6 日,在新界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公廁,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F2312 的消防車,引致 RESTREPO Benjamin 死亡。
被告事發時為九龍中分區消防隊目,庭上透露他現已退休。
KTCC9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