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0 月,一名六旬退休翁涉於青衣海濱公園多次將石粒擲向一隻大鷺,大鷺三日後死亡,紀錄指其有新近瘀傷,及受重大驚嚇和壓力。被告周五(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被判囚 2 個月。
裁判官溫紹明指,「任何文明嘅社會都會對其他動物、野生生物尊重,因為文明社會裏面,人類同其他生物、動物應該和諧相處」,被告卻因大鷺阻礙他垂釣,用殘忍的方式驅趕牠,斥被告「自私、不文明、自我中心」。
官強調,大鷺同樣有權使用環境,而常人均可判斷該大鷺較弱小,「有人講過,一個社會嘅文明程度,係睇社會點樣對待動物」,被告使社會蒙羞,即時監禁無法避免,「要平衡一個生命,因為被告呢啲咁嘅行為,完全毫無意義(咁)失去」。
案情:被告指大鷺阻礙垂釣
被告文國基(68 歲,退休人士),承認於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新界青衣青敬路 1 號青衣海濱公園,殘酷地惡待和驚嚇一隻大鷺,導致鳥隻受到不必要痛苦。
案情指,案發日晚上 10 時多,有途人在案發地海傍位置,目擊被告多次將石粒擲向一隻大鷺,維持 2 至 3 分鐘,而途人將被告最後一次襲擊鳥隻的情況紀錄下來,當被告看到途人拍片時便離開,其後途人檢查大鷺,發現牠無法飛行,並將影片上載到 Facebook 群組上及報警。
被告其後返回案發地,指責該名途人將影片上載,途人則向到場警員指疑犯是被告,被告當時指因為該鳥沒有郁動,所以做上述動作,確定牠是否生存。被告於被捕後稱,因為大鷺阻擋自己將魚竿揮向大海,故驅趕它,而大鷺沒有飛走,他遂繼續扔石頭。
大鷺送治後,於案發三日後死亡,醫療紀錄指其頸部和背部有新近的瘀傷和凝血,由被告的行為造成,而被告行為亦對牠構成重大驚嚇和壓力。
官斥被告「自私、不文明」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經退休,他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而且背景良好,沒有案底,犯案出於一時愚蠢,承諾不會再犯。
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本案控罪並不罕見,法庭經常處理,然而,「任何文明嘅社會都會對其他動物、野生生物尊重,因為文明社會裏面,人類同其他生物動物應該和諧相處,除非有必要,否則唔應該輕易打擾,或者危害生存或生態。」
官續指,本案情節相當惡劣,被告因為大鷺阻礙他垂釣,希望驅趕牠,「用咗咁危險、殘忍嘅方式」,而且「如果文明嘅人見到有野生動物休息緊,如非必要,人類嘅活動可以移去其他地方」,斥被告「自私、不文明、自我中心……我要垂釣,其他阻礙我嘅嘢都要讓路」。
官指社會文明程度
視乎如何對待動物
裁判官表明,被告行為不能被接受,環境不只屬於人類,該大鷺同樣有權使用這個地方,而雖然不能百分百確定涉案行為導致大鷺死亡,但該行為亦可說是死亡的最嚴重原因,而常人均可判斷該大鷺為沒威脅、沒殺傷力及比較弱小的生命,故不能姑息被告,「有人講過,一個社會嘅文明程度係睇社會點樣對待動物」,而被告使社會蒙羞。
官指,即時監禁無法避免,被告威脅其他生命,雖顧及他六十多歲、第一次犯案便要受牢獄之苦,但整體考慮後,認為「要平衡一個生命,因為被告呢啲咁嘅行為,完全毫無意義(咁)失去」,採納監禁 3 個月為量刑起點,全數認罪扣減後,將被告判囚 2 個月。
WKCC466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