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宿舍內猥褻3名15歲男童、觸摸陽具等 37歲男社工否認4項非禮罪受審

涉宿舍內猥褻3名15歲男童、觸摸陽具等 37歲男社工否認4項非禮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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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被控的 4 項猥褻侵犯罪,涉及男童 X、Y、Z。3 人案發時均為 15 歲,並居住於被告工作的深水埗宿舍。該宿舍是為年齡介乎 8 至 18 歲,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男童提供住宿服務。被告自 2022 年 9 月 1 日受聘,負責管理男童的日常事務及輔導工作。

男童 Z 涉及兩次事件。Z 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及語言障礙,自 2021 年 8 月起於宿舍居住。

2023 年 6 月某晚,Z 獨自在房間內睡覺,被告進入其房間,將手伸入 Z 的褲內,直接觸摸其陽具及為他手淫,期間有人到房間,被告隨即離開。

7 月 10 日下午,Z 與朋友在房間的下層床玩摔角時,被告進入房間,將手伸入 Z 的內褲,直接觸摸其陽具及為他手淫,導致 Z 勃起。Z 憤怒地大聲責罵被告,被告隨即微笑著離開房間。

開案:被告以示範搜身為由
觸摸事主陽具

至於男童 X 自 2023 年 1 月起於宿舍居住。2023 年 7 月 10 日晚上約 9 時 30 分,X 坐在房間內的床上,蓋著毯子。被告進入房間,坐在 X 的床邊,與 X 及另一名男童 A 聊天。

被告以示範內地警察搜身為由,將手伸入 X 的毯子内,隔著 X 的短褲觸摸其陽具並移動約 10 秒,並稱「就係咁樣搜身囉」。

被告再將手伸入 X 的短褲及內褲,直接觸摸其陽具,移動手部約 10 分鐘,期間被告詢問 X 是否要緊些或鬆些,或是否舒服,並提議 X 前往其房間聊天,但被 X 拒絕。被告離開時問 X,「點解你仲未咩嘅?」、「你啱啱有冇幾吓有feel,想嚟咩嘢呀? 」

開案:被告搜身時摸事主陽具

男童 Y 自 2022 年 10 月起於宿舍居住。2023 年 7 月 10 日晚上約 8 時,Y 返回宿舍,被告對他搜身,期間隔著 Y 的短褲觸摸其陽具,並詢問 Y 是否藏有違禁物品於私處,搜身持續數秒。

被告於 2023 年 7 月 11 日,因 X 的舉報被捕。他警誡下回應稱「尋晚我係有同佢玩,係會有身體接觸,可能我會掂到佢下體 ,佢就誤解我非禮佢。」

被告錄影會面曾稱
觸碰事主陽具為滿足慾望

開案陳詞續指,被告進行了 3 次錄影會面,辯方將反對 3 次錄影會面的可呈堂性。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2023 年 7 月 10 日晚上約 9 時 45 分進入 X 的房間,坐在 X 的床邊與 X 和 A 聊天。

被告解釋向 X 示範警察搜身,拍打其大腿,隔著褲或直接觸碰其陽具約 10 秒。被告稱此舉並非出於性快感,而是滿足其觸碰他人陽具的慾望。

被告否認帶 Y 進入房間或對他進行搜身,表示 Y 可能是進入教師房間取零食中,承認曾對 Y 進行過其他搜身程序,但強調從未觸碰過 Y 的陽具。

被告承認曾多次進入 Z 的房間與他交談或檢查情況;又指可能和 Z 打鬧時,因混亂摸到其下體,但不是刻意伸手入去摸。被告又指,Z 偶爾會因為玩而「攻撃」其下體,故曾以相同方式回應 。

事主供稱遭被告摸下體

控方先傳召男童 X。綜合其錄影會面及主問,X 稱,2023 年 7 月 10 日晚上約 9 時半至 10 時半,被告進入 X 的房間,坐在其床邊及拍醒他,與他及男童 A 聊天。 A 提及打算放假「返大陸去夜場玩」,被告提及與朋友飲酒後,曾被巡警搜身。X 指,被告將手伸入 X 被內,隔著褲子摸其下體,然後被告稱,「佢就係咁樣搜我㗎啦」,過程歷時約 1 分鐘。

被告其後伸手入 X 的褲內,摸 X 的下體包括「袋底」、陰莖約 1 至 2 分鐘。被告又伸手入 X 的褲筒 ,用手指捽 X 的龜頭,上下移動 X 的陰莖,歷時約 6 至 7 分鐘,形容力度均為「細細力」。

X 在錄影會面中稱,被告事發前、曾在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說笑稱, 「今晚入嚟我房瞓囉,過嚟執返劑先囉」,指現時回想「好似唔係講笑咁講。」

辯方質疑事主書面口供虛構時間

辯方盤問時先問及宿舍的情況。X 提及,每周三放學後、周五六日均可以離開宿舍,返回宿舍時需要搜身,檢查書包等。

X 同意,晚上不可過去其他宿舍玩,但他及其他人經常會這樣做。他同意曾經試過到其他房間玩而被「扣假」,指當時是抱著僥倖的心態。

辯方盤問時指,X 在書面口供提及,當晚 9 時 54 分至 10 時之間遭被告拍醒,質疑 X 當時可以清楚提及時間。X 稱,「當時我都係捉個大概時間」。辯方指出,「其實呢個時間你係作出嚟嘅」,X 不同意。

另 X 盤問時同意,被告曾摸其大髀內側。辯方質疑,X 沒有在錄影會面中提及此情況,質疑 X「今天先作出嚟」。X 否認,解釋指當時沒有人問,認為直接講下體已經足夠。

被告否認 4 罪

控罪指被告 K.E.(案發時 37 歲,報稱社工)被控 4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指他於 2023 年 6 月某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某宿舍猥褻侵犯 15 歲男童 Z;以及同年 7 月 10 日,同地猥褻侵犯15 歲男童 X、Y、Z。

DCCC3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