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專業失當、停牌45月 「熊貓大狀」蕭震然提上訴遭高院駁回

涉專業失當、停牌45月 「熊貓大狀」蕭震然提上訴遭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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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為大律師蕭震然,由大律師周立新代表;答辯方為大律師公會。判詞指,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在 2022 年 8 月,裁定 3 項針對蕭的專業失當指控成立,同年 10 月判處他停牌 45 個月(詳見另稿);而蕭針對紀律審裁組的裁決提出上訴,並要求停止執行刑罰,其後另要求延長上訴期。

判詞逐一駁回蕭 10 項理據

就蕭震然一方所提出的 10 項上訴理據,判詞歸類成 7 項,並逐一駁回,議題依次涉及未經使用物料、投訴人可信性成疑、跨境車牌、代理人欺詐行為、律師辦公室與住所關係、大律師行為誠信、刑罰。

大律師公會要求根據彌償基準索取訟費,因是次上訴申請缺乏理據,同時上訴人準備申請文件時的態度並不令人滿意。判詞中對公會的說法表示同意,並應要求,由蕭一方負擔訟費。

蕭稱不獲准盤問事主
判詞:蕭確認毋須盤問在先

針對未經使用物料,蕭一方提出紀律審裁組身兼檢控角色(prosecuting authority),有責任披露紀律聆訊中未經使用材料,卻拒絕他檢視、查閱和複製有關材料。判詞則提及,紀律審裁組沒責任披露全數未經使用材料,只需提供相關物料;而審裁組已盡量應蕭要求提供所索資料,對蕭沒構成不公。判詞同時又引案例指,不應鼓勵無意義、「釣魚式」地索取資料的做法。

針對投訴人可信性成疑,蕭一方稱對他作出第二項投訴的事主,在區院案中,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2 年,質疑他可信性及投訴動機存疑,同時又指紀律審裁組犯下錯誤,不准他盤問事主。判詞則指,是蕭在電郵中確認他只需傳召另一名證人盤問在先,故不開放予蕭作此投訴;而紀律審裁組裁定投訴成立,不是基於事主的證供,故事主可信性及投訴動機無關。

蕭稱中港法律複雜
獨挑他承責涉不公

就跨境車牌,蕭一方表示他負責的該宗案件,涉及中港兩地法律、議題複雜,是否花錢上訴等在乎客戶考量,獨挑他出來兼裁定他專業失當,並不持平公正。判詞則同意大律師公會代表所指,蕭抓錯重點(missing the point),因其專業失當在於他沒有針對控罪元素抗辯,而與跨境車牌議題無關。

判詞亦以類同理由,駁回涉代理人欺詐行為的理據。

蕭稱停牌45個月過重
判詞:沒交陳詞、註定駁回

就律師辦公室與住所關係,蕭一方提出他沒有違反《行為守則》第 91 條(除非有合理理由,大律師不得到訪客戶的辦公室等收集案情),因沒證據指他當時是收集案情,同時紀律審裁組誤把投訴人(女律師 X)的住所當成辦公室。判詞駁回說法,指條例說法是禁止大律師造訪客戶的辦公室。至於辦公室定義,也包括律師住所,因為律師也會用此地方工作。

就大律師行為誠信,蕭一方稱紀律審裁組錯誤裁定蕭不是誠實可靠的大律師,又提到蕭沒有被正式警誡、提醒自己有緘默權,並指自己有抑鬱症,或影響他混淆案件。判詞認為,紀律審裁組已然解釋詳盡裁決,而本案不是刑事案件,沒案例說過答辯方一定要經警誡或提醒有緘默權。

針對刑罰,蕭一方稱判他停牌 45 個月量刑過重。判詞指此理據註定失敗,因蕭沒就此提交陳詞,而審裁組亦已解釋投訴所涉的失當行為之嚴重性等。

蕭聲稱抑鬱遲交文件
上訴庭拒納

判詞亦著墨蕭遲交文件一事,指本案的上訴期,由 2022 年 10 月下達裁決起計,至同月底結束,蕭遲 3 個月,即 2023 年 2 月才提出延遲上訴申請,形容有明顯延誤(the delay is significant)。

判詞引述蕭的辯解,指自己有醫學原因而錯過截止期,並交出心理學家提供的證明,指自己有抑鬱症,而病情在 2022 年 11 月中加劇。判詞提及,有關證明無助蕭解釋自己沒準時交文件,因蕭只見過專家兩次,而第一次僅僅是心理學家發出證明的前一周,他聲稱自己 11 月中病情加劇,但上訴截止期卻是 10 月 31 日,指蕭的延誤沒正當理由。

CAMP5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