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恐嚇輕度智障妻、逼銷案、兒子在場時強姦 男子3罪成判囚9年半

涉恐嚇輕度智障妻、逼銷案、兒子在場時強姦 男子3罪成判囚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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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被告對 X「百般寵愛」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承諾不會接觸事主,又指被告教育程度低,在內地出世不熟悉香港法律,認為丈夫可以與未完成離婚的妻子發生性行為。官質疑說法「以為丈夫可以強姦妻子?」

辯方又稱,被告對 X「百般寵愛」,會贈送禮物;雖然 X 是智障人士, 但指她與正常人相差不遠,亦指她沒患嚴重創傷後遺症,但接納本案可能對她構成壓力,影響其心理狀況。

辯方又指,被告有接觸及關心 X,惟官質疑「似乎個接觸係叫佢銷案,唔係關心喎」。辯方重申被告有作出問候。辯方又指,被告將需要面對不短的刑期,未能陪伴 7 歲兒子,明白是被告一手造成,望法庭輕判。

官指事主沒有出現嚴重創傷後遺

法官黎婉姫判刑時引述 X 的創傷報告,指 X 沒有出現嚴重創傷後遺症,其為人簡單善良,雖然生命中出現不幸事件,仍常存感恩,又指她不懂得保護自己。X 又提及只希望傷害她的人不要騷擾她,未來亦願意接受社工協助。官又提及 X 與被告在 2023 年 7 月已離婚。

官稱,辯方求情提及沒浪費審訊時間,直言不認為有很大比重,指控方主要證據來自事主,本案牽涉強姦,需要她作供憶述整件事,以及被告對她所說的威嚇說話,「唔多唔少對佢有壓力」,明言不會作出扣減。

官:事主沒銷案、出庭作供全因意志力堅強

就刑事恐嚇罪,官以判監半年為量刑起點。至於作出多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官強調控罪嚴重,被告不是單一作出相關行為,並非一時衝動。

官指,雖然被告行為沒對司法構成實際影響,事主最終沒有銷案,亦有出庭作供,但重申此為「不幸之中嘅大幸」,全因她的意志力堅強。官又指 X 為輕度智障,所受的驚嚇程度或比一般人高,故以判囚 2 年半為量刑起點。

就強姦罪,官提及有 3 項加刑因素,包括 X 為輕度智障人士,受驚程度或較高;被告沒使用安全套令 X 懷孕,X 需要經歷墮胎過程的痛苦;被告是在兒子面前強姦 X,不但令 X 感難堪,更會對其兒子構成心理陰影。

官強調 X 沒患上嚴重創傷後遺症、誤以為丈夫可以與未完成離婚的妻子發生性行為,均非減刑理由。官就此罪判囚 8 年半,考慮刑期整體性後,就 3 罪判囚 9 年半 。

案情:被告向妻稱「你信唔信我攞把刀捅死你」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與事主 X 為夫妻關係,兩人育有一名兒子。2021 年 11 月 21 日,被告要求 X 用其內地身分證代辦手機服務,X 拒絕後遭被告以粗口辱罵,X 遂帶 4 歲兒子離家,當晚回家後被告稱「我殺人都敢,你信唔信我攞把刀捅死你,同埋阿仔?」、「我搵人捉咗你個妹佢」。X 兩日後報警,被告被起訴後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接觸 X 等控方證人。

被告要求妻銷案、勿上庭作供

同年 12 月 3 日,X 送兒子上學及接放學時,被告兩度出現,向 X 稱「你後尾又點上庭呀?法官唔相信你講嘢㗎!你有精神病,你又弱智,你又有抑鬱症,邊個會信你呀?」、「你學乜嘢人去上庭?快啲嗌你個妹同我銷案」等,涉違反保釋條件。

被告涉在兒子在場下強姦妻子

同年 12 月 21 日,X 與兒子逛街偶遇被告,被告以手頭上有 X 胞妹的罪證為由,要脅妻兒隨他赴其暫住的酒店房,並在房間內在沒戴安全套下強姦 X ,其時 4 歲兒子在場。X 事後懷孕,遂報案及人工流產,胚胎經 DNA 檢驗後證經手人是被告。被告被捕時,在警誡下稱「嗰個係我老婆嚟」。

被告 Y.S.(現 45 歲,報稱無業)被控各一項刑事恐嚇、作出多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強姦罪, 4 女 3 男陪審團經半日退庭商議,裁定被告 3 罪皆成立。

HCCC2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