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持刀圖襲裁判官 32歲男被加控3罪 續還押待轉介區院

涉持刀圖襲裁判官 32歲男被加控3罪 續還押待轉介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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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控罪 另加控三罪

被告李政達(32 歲,無業),他原被控一項俗稱「傷人17」的「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其後修訂控罪為「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指他於 2024 年 11 月 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法庭,意圖使王證瑜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王。

新增的三罪分別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普通襲擊。控罪指李同日在同一法院的公眾地方,管有 3 把刀、1 把鎚、1 盒易燃液體(環己烷)、4 個打火機及 1 盒火柴;同日在法院抗拒女高級警員 56929、警員 1243、高級警員 53980;及同日在同一法院第八法庭襲擊馬松漢。

控罪書提及,案件由西九龍總區總部總區重案組 4A 組負責。翻查條文,「傷人 17」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KCCC277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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