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王證瑜去年 11 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案件時,遭 32 歲男子持刀企圖傷害。男子當場被捕,事後被起訴俗稱「傷人17」控罪,案件周五(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男子被加控 3 罪,指他涉同一天抗拒 3 名警員並襲擊他人,同時管有槌、刀等攻擊性武器。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把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押後 4 月 15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續還押。
本案首提堂時,控方提及被告李政達被捕後曾在醫院接受觀察,醫生指他適合出庭,而李曾在控罪書上寫「我想公開事情,和自我了結」;案件其後押後,候控方檢驗被告身上物品等。
控方修訂控罪 另加控三罪
被告李政達(32 歲,無業),他原被控一項俗稱「傷人17」的「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其後修訂控罪為「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指他於 2024 年 11 月 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法庭,意圖使王證瑜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王。
新增的三罪分別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普通襲擊。控罪指李同日在同一法院的公眾地方,管有 3 把刀、1 把鎚、1 盒易燃液體(環己烷)、4 個打火機及 1 盒火柴;同日在法院抗拒女高級警員 56929、警員 1243、高級警員 53980;及同日在同一法院第八法庭襲擊馬松漢。
控罪書提及,案件由西九龍總區總部總區重案組 4A 組負責。翻查條文,「傷人 17」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KCCC277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