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4 月,有市民在旺角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警員向當中 7 人發「限聚令」告票,其中 34 歲檔口負責人否認「參與受禁群組聚集」,2021 年 5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 18 個月。他就定罪和判刑上訴,被即日駁回。
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13 日)頒下判詞指,街站上的籌款箱和帶有政治色彩標語佔去不少位置,防疫物資則只佔很少空間,毋須 7 人派發有關物資。而上訴人當時與他人談天,法官指防疫條例是為減低傳播風險,上訴人行為明顯與條例目的背道而馳,故駁回定罪上訴。
上訴方另指案情非特別嚴重,由定額罪款大幅增至緩刑是明顯過重。法官認為,法庭在上訴人不認罪下,須就案件嚴重性作出懲處,「不可能、亦不會因案件原本是定額罰款便自動罰款了事」,因此駁回判刑上訴。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昀耀(34 歲)於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亞皆老街至奶路臣街交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陳否認控罪,於 2021 年 5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 18 個月。
他不服上訴,案件於周二(10 日)聆訊,高院法官張慧玲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駁回上訴方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訴。
上訴方:街站放有防疫物資
警員不能確定到場前情況
就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方指唯一爭議點是上訴人是否在現場分發防疫物資,因而符合法例的豁免情況。上訴方指,案發時有防疫物資放在枱上,警方接報到場前,街站已擺放了一段時間。
對於原審信納警員所指,當時沒有派發物資的情況。上訴方認為,可推論因警方上前調查,故有部分人離開,而警員只在到場的一分鐘內看到沒有派發物資的情況,但並不能確定到場前有否派發物資。
上訴方認為,原審基於警員的「一分鐘」觀察作出裁定並不穩妥;加上上訴人在案發時留在現場,被查問時解釋在場派發防疫物資,上訴方指此正可支持上訴人的說法。至於警員供稱看到上訴人與在場人士「傾偈」,上訴方指,上訴人派發防疫物資後與其他人「傾偈」是無可厚非。
官:上訴人和他人「傾偈」
與防疫條例訂立目的背道而馳
答辯方律政司的代表則指,不能單靠街站擺放了防疫物資,則可推論連同上訴人在內,共 7 人的聚集必定是為了維持街站的運作。答辯方指,街站面積不大,擺放的物資相當有限,籌款箱及帶政治色彩的標語已佔去不少位置,街站不需要合 7 人之力維持運作。
答辯方續指,警員證供顯示街站處於閒置狀態,聚集者沒任何舉動與派發防疫物資有關,故他們聚集的目的,不可能是為確保街站運作順暢,或是分發防疫物資。
法官張慧玲於判詞指,完全認同律政司一方陳詞,認為長枱上的籌款箱和帶有政治色彩標語佔去不少位置,而防疫物資只佔很少空間,看不到為何需要 7 人派發物資。
就上訴方指,上訴人在派發防疫物資後與其他人「傾偈」是無可厚非。法官不接納,指防疫條例是為減低傳播風險,上訴人與他人「傾偈」,明顯與條例訂立目的背道而馳。加上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沒任何證據削弱控方案情,故此駁回定罪上訴。
上訴方指案情非特別嚴重
由罰款大幅增至緩刑屬過重
至於就判刑上訴,上訴方認為裁判官判刑時,引用的案例較本案案情更嚴重,上訴人的背景尚算良好且案情並非特別嚴重,認為由定額罪款大幅增至緩刑是明顯過重。
答辯方引述案例回應指,控罪性質嚴重,因會「直接打擊、甚至摧毀廣大市民為控制疫情所作出的犧牲和努力」,認為即時監禁是適當刑罰。
官:不可能原是罰款便自動罰款了事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若不遵守指示繼續聚集,必然大大增加疫情傳播風險。而警方到場前,已有數人先行離開,故原先聚集多於 10 人。法官指,雖然本案案情與案例不同,但認同律政司一方所言,案例的控罪與本案控罪立法背景和目的相同,認為原審判處緩刑的做法恰當,並非明顯過重或有違原則。
張指,若上訴人認罪繳交罰款,法庭則毋須考慮涉案案情,但法庭在他不認罪下,須就本案的嚴重性作出懲處,「不可能、亦不會因案件原本是定額罰款便自動罰款了事。」
HCMA27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