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終院內拍攝文書人員 持雙程證婦獲撤法庭內攝影罪 控方指條例僅涉「特別人士」

涉終院內拍攝文書人員 持雙程證婦獲撤法庭內攝影罪 控方指條例僅涉「特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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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雙程證被告梁伟珍(52 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指她於 2024 年 10 年 29 日,在終審法院地下登記處,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被告自行應訊,表示不需要律師代表,「我打咁多官司都識啦,我身上有 6 單官司」。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聞言問「哦,經驗豐富,咁多官司你有冇贏過㗎?」控方則指,被告有一項案底。

官關注為何不繼續控告

控方指,案件涉及被告在終審法院拍攝文書人員,現時撤回控罪。蘇文隆詢問「點解唔繼續告?」控方回答,「條例涉及特別人士先被控,唔包括嗰啲人士」,蘇遂指「簡單講,佢行為冇刑事成分」。

被告另要求取回涉案電話,蘇稱「你去中區警署同嗰邊協商,電話唔喺我度」。

翻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7(1)(a) 條,「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涉及「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未有提及文書人員,控罪可處第一級罰款即 2,000 元。

ESCC28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