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智障女子非法性交 34歲男子不認罪受審 事主盤問下同意性交「你情我願」

涉與智障女子非法性交 34歲男子不認罪受審 事主盤問下同意性交「你情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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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 3 項性罪行
事主為智障人士

被告方金明(被起訴時 34 歲)被控 3 罪,包括兩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及一項「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

三罪的案發時間及地點,同為 2023 年 1 月 30 日新蒲崗某賓館,涉同一名女事主 X。二人於事發前兩天,在手機交友程式 SayHi 認識,並相約在案發當天見面。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事主 X 於 1986 年出生,持有永久殘疾人士登記證,類別為智障。據社署臨牀心理學家評估,她智商 58 分,心智年齡約 10 歲,社交互動、溝通技巧、生活技能等都有明顯缺陷,不能獨立生活,符合《刑事罪行條例》所指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陳詞續指,案發日二人首次見面,在餐廳用膳後同赴實館。開房後,二人先聊天再洗澡,期間被告向賓館職員索取兩個避孕套。回房後,被告主動攬及親吻事主,事主為被告口交及手淫約 5 分鐘。被告其後戴上避孕套插入事主,期間事主雙手攬住被告,沒其他反應或動作。控方指稱,此階段被告涉及第一項非法性交罪。

約 5 分鐘後,被告嘗試以陽具插入事主肛門但失敗。控方指,此階段被告涉肛交罪。再過約 30 至 45 分鐘,二人再度性交,事主均沒反應或說話,約 8 分鐘後被告射精。控方指,此階段被告涉另一項非法性交罪。

控方:性交後被告封鎖事主
事主遂報案

控方指,二人其後一同離開賓館,被告送事主搭小巴。翌日,被告在 WhatsApp 及 SayHi 封鎖事主,並刪除與事主的聊天紀錄。同日,事主感到下體疼痛,於是報警。同年 2 月 3 日,被告被警方以「強姦罪」拘捕,警誡下稱「我係搞過條女」。

陳詞續指,錄影會面下,被告稱案發日曾與事主兩度性交,亦一度嘗試肛交。他又指,事主「表面上睇落去無乜嘢,但係智商上好似爭咁啲」,例如會重複某幾句說話,又問他會否一起住、見其母親;他覺得事主很煩,因正常人未見面「無理由係咁問呢啲問題」。他內心覺得事主是智障,但沒當面說,自己起初也不知事主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形容遭事主「轟炸一段時間」後才知道。

事主錄影會面稱曾說「唔好」

事主以視像方式作供,控方先播放事主的錄影會面口供。片中她稱二人於 2023 年 1 月 28 至 29 日,在 SayHi 上認識。同月 30 日二人見面,飯後上了賓館,由被告付錢租 2 小時。入房後,被告問她喜不喜歡看「咸片」,她說不喜歡但被告照播。其後被告著她脫衣,她遂脫去上衣和胸圍,被告再脫她褲子和內褲。

片中事主被問及為何脫衣,事主稱被告說是「傾下計」,又說他喜歡自己,並著她不要告知男友。之後被告取出「避孕袋」,她問「做咩」,被告覆「想搞」,但他不懂得如何佩戴,需事主幫忙,當時被告已勃起。

片中事主續指,當時她仍想著男友,心情混亂,當被告以陽具插入其陰道,她有說「唔好」,但被告說「唔好啦,做一次」。其後被告著她轉姿勢、插向其肛門,之後再轉姿勢插其陰道,她覺得好痛、不舒服。

事主續指,被告休息一會後再和她性交,稱「一日可以搞兩次」、「好耐無搞」,並聲稱自己已 2 年沒拍拖、找不到對象。事主又說,被告聲稱自己沒射精,但她覺得有,因有白色漿糊狀液體流出。

二人其後休息,服務生拍門指時間已到,二人遂離開到餐廳用膳。被告說沒帶錢,要求事主付款。被告送她乘車後,她翌日透過應用程式對被告說早晨,但遭被告封鎖;同日她游泳覺得痛,感到不開心,遂報警。她承認曾向被告傳訊息指,「你又玩我感情…玩完我就丟低我」。

播畢錄影會面片段後,事主同意至案發日才向被告披露自己有男朋友,稱上 SayHi 只想認識朋友,但不知被告會做此等行為。

盤問下同意性交「你情我願」

事主其後在辯方盤問下指,她有一名已去世、有暴力傾向的前夫,和 2014 年出生的女兒;其後與前夫辦離婚時,認識另一男友。她和該男友拍拖 8 至 9 年,同居約 6 年,期間曾 4 度與男友鬧分手,案發時正與該男友處於冷靜期。

事主同意,她沒向被告披露自己是智障人士,因覺得沒需要提及,認為自己有能力認識朋友,能分辨哪些是好人、壞人。問及知否賓館,租客一般用來發生性行為和聊天,事主稱知道。

事主又同意,被告事前曾發訊說想發生性行為,她有表示想第 2 次見面才性交,因怕再被男人玩。事主亦同意,曾問被告在哪裡性交,是否酒店,而被告表示若性交會戴安全套。事主另同意,事發前一天,被告曾問她「聽日係咪畀做愛」,她亦有問先吃飯抑或先性交。

辯方問,事主是否知若與被告見面,雙方有機會發生關係?事主同意。辯方指,事主曾在 WhatsApp 收到被告的相,當時她覆「你個樣都 ok 吖」,是否意即「唔係樣衰」;事主同意。

辯方再問,事主在賓館洗澡後沒有抹乾身、沒穿衣,其後被告替她抹身,事主是否意在「挑逗」?事主同意。辯方再問,事主向警方說自己遭被告強姦,但實情是雙方「你情我願」,被告沒強逼?事主同意。辯方追問,事主之所以報警,因被告事後封鎖了她?事主同意。

事主稱報案因想警方代找被告

暫委法官鄧少雄一度暫停視像,與辯方討論提問方向,指即使女方最初同意,但若她其後反對,同樣可構成罪行。鄧續指,現時盤問方向,不知事主在性交過程中,有否反對其行為。辯方指,想帶出事主報案是說謊,亦指料控方或因事件不至強姦,而改控現時控罪。

重新視像作供後,辯方問 3 次性交、肛交,事主是否都願意?事主同意。辯方再問,事主之所以報警稱被告強姦,因想警方代為尋找被告?事主同意。

辯方再問,事主曾於 2016 年,因報假案被起訴浪費警方,最後被判罰款?事主同意。辯方問,該次事件中,事主報稱家中被爆竊、失竊逾 6,000 元人民幣,實情是與同居男友吵架,對方不聽她電話,於是報案,希望警方拘捕他?事主同意。

被告錄影會面稱
若不同意為何同赴賓館

控方其後傳召替被告錄口供的偵緝警員,並播放他和被告的錄影會面。會面下,被告稱案發時在明愛醫院負責運輸病人,月入約 1.3 萬元,已婚,育有一女。他認為事主是同意和他性交,並反問若不同意,為何事主會隨他上賓館,而且當時她狀態清醒。

被告會面下亦承認,事發後翌日在 WhatsApp 和 SayHi 封鎖事主,因「覺得佢好煩」,另強調二人性交「都係你情我願,無強逼,無威脅,無打過佢,無金錢來往,全部都係自願性質嘅」。

若罪成最高可囚 10 年

本案由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審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陳曦媛、檢控官江建嬅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梁寶琳代表。

被告所涉控罪,為與「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企圖肛交。一經定罪,兩者最高可囚 10 年。據《刑事罪行條例》,「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指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者或弱智人士。條文列明,任何男子如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另一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不會干犯控罪。

DCCC12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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