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訛稱曾讀哥大、獲港大取錄 內地女子達認罪協商 案情指被告向中介付款38萬元

涉訛稱曾讀哥大、獲港大取錄 內地女子達認罪協商 案情指被告向中介付款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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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關注,涉案的碩士課程本身有否學額限制,而被告以假學歷入讀的行為,會否令原先可得此學額的報讀者失去機會,遂押後至 5 月 8 日判刑,以候控辯搜集資料。被告期間准保釋。

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
認兩罪、撤一罪

被告李思萱原定於上月答辯,惟辯方當時稱仍需時與控方商討,又解釋稱不久前才找到資深大狀許紹鼎接手,而申請押後。裁判官鄭紀航當時質疑辯方涉延誤,又稱「你噏晒啲名係無意思」,並一度下令被告暫還押。辯方其後稱答辯前一個月才收齊文件,官方遂准押後至本周四答辯。(詳見另稿

被告周四以普通話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經修訂後的「管有虛假文書」罪;控方確認已達認罪協商,可撤回「為取得入境證而作出虛假陳述」。其後書記以普通話讀出案情,被告確認後,裁判官宣布兩罪罪成。

代表她的資深大狀許紹鼎稱,相信裁判官已處理過多宗涉及中介的假學歷案,一般都處以即時監禁,但望法庭考慮被告坦白認罪,自幼積極向學,新冠疫情期間亦進修自己、報讀網上課程而盡量輕判,亦望盡量全數或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官關注有否人因被告行為
致錯失入讀機會

裁判官打斷問,被告獲港大收讀的碩士課程,本身有否學額限制,有否因被告虛報學歷的行為,以致本應能獲取錄的申請人未能入讀的情況。控方稱沒指示;許紹鼎則稱沒證據顯示,並望法庭能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nefit of doubt)。

官回應稱此點須予釐清,下令控辯搜查資料,押後至 5 月 8 日判刑,期間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被告認向中介付 38 萬元赴港讀書

案情指,2024 年 3 月,港大接獲投訴指,有申請人在報讀碩士課程時使用虛假學歷,其後校方報警。被告當時是港大的文學碩士學生。

針對「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控罪,案情指據警方調查,被告於 2021 年 12 月 13 日遞交入讀申請表,聲稱自己是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語言學學士畢業生。港大在相信被告報稱的學歷為真確下,於 2022 年 4 月 11 日向被告發出「有條件取錄」通知,並要求被告提交她的哥大成績單、畢業證書等。

同年 4 至 7 月,港大接獲被告遞交的偽造哥大文件,最終獲得取錄。同年 8 月,被告完成註冊,翌月獲發港大學生證,成為港大文學碩士學生,取得港大的教學服務,包括上堂、使用圖書館及考試等。

案情續指,哥倫比亞大學其後回應港大稱,被告不曾在哥大讀書,被告提供的「證明文件」也非由哥大發出。港大遂於 2024 年 6 月 14 日,發電郵約見被告,被告回郵拒絕。翌月 19 日,港大報警,同日中止被告的學籍;翌日,被告企圖循落馬洲離開香港時,被警方截獲。

警誡下,被告稱她的學士學位來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並承認向中介「學術帝」支付 38 萬元,安排她來港讀書。中介先安排她上哥大為期數天的網上課程,不久告知她已從哥大「畢業」。

案情:另偽造港大畢業證書

針對「管有虛假文書」控罪,案情指警方搜查被告的灣仔住所時,發現一張偽造證書,聲稱是港大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向她頒發的畢業證書,等級為「優異」(Distinction)。警方向港大查詢後,獲覆港大的畢業禮實際為同月 11 日,而她的等級應為「及格」(Pass)。在被告住處搜出的證書,經化驗後證實為偽造。

案情續指,若港大知悉她的學歷為假,不會接納她的入學申請。

控罪指涉訛稱擁哥大學位

被告李思萱(LI SIXUAN,28 歲,未有報稱職業)原被控 1 項「為取得入境證而作出虛假陳述」。控罪指她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或前後,在香港為取得入境證,在一張申請來港就讀入境許可上,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的陳述,即聲稱自己在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5 月在哥倫比亞大學就讀。

被告其後被新增兩項控罪,分別為「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管有虛假文書」;後者其後經修訂。

控罪指她於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在香港以欺騙手段,即向香港大學職員訛稱自己擁有紐約市哥倫比亞大學的文學學士學位,主修語言學,而不誠實地取得由香港大學提供的應用語言學文學碩士課程的教育及教學服務。

她再於 2024 年 7 月 20 日或前後,在香港,明知或相信有關虛假文書,即一張看來是由香港大學在同年 6 月 12 日發給她的證書,屬於虛假,而在無合法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

STCC28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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