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對方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二(11 日)原定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在開審前改為認罪。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是希望幫助家庭度過財困才借款,其家人的公司因疫情而倒閉;又指被告曾獲指派「緊要嘅警隊任務」,患上創傷後遺症、適應性困難。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初犯一般都會判監,又指被告由警員成為階下囚已是最大懲罰,但強調作為警員「你絕對知自己做緊咩」。官判監 7 個月,緩刑 24 個月,向警員稱「希望你原本嘅初心可以努力維持…好好對待屋企人」,警答稱「知道。」
辯方求情:為助家庭度過財困犯案
辯方大律師談立豐求情時稱,被告廖健良因希望幫助家庭度過財困才借款,指其兄長的公司因疫情而倒閉,重申被告並非深謀遠慮、精心策劃而犯案。
辯方稱,被告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曾獲指派「緊要嘅警隊任務」,患上創傷後遺症、適應性困難。辯方又提到,被告自小想成為警員,並在 19 歲時獲得好市民獎,顯示其良好品格,望法庭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工作期間遭受不幸遭遇
「相信當時遭受好大壓力」
裁判官梁雅忻下午判刑時稱,已仔細聽取及閱讀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沒案底、背景良好,但重申本案案情嚴重,涉款逾 100 萬元,即使初犯者,一般都會判處即時監禁。
官又指,被告工作期間遭受不幸遭遇,「相信你當時身心遭受好大嘅壓力」,提到被告很大機會因本案失去工作,重申為被告咎由自取。
官接納一時心存僥倖犯案
官稱,相信被告並非單純出於貪念而欺騙銀行;另指相信被告熱愛其工作,自小想成為警員,稱他因本案曾一度失去自由,由警員成為階下囚,「相信你已經遭受最大嘅懲罰」。
官續稱,雖然被告無案底,但強調本案涉款多 ,「你作為警務人員,你絕對知自己做緊咩」,但接納被告「一時心存僥倖,一時諗歪咗,以為咁樣可以瞞騙」,終就被告面對的 3 罪判監 7 個月,緩刑 24 個月 。
官最終向被告稱,「希望你原本嘅初心可以努力維持…好好對待屋企人」。被告聞言稱,「知道。」
案情:向 3 公司申貸款 未有披露債項
案情指,被告於 2023 年 6 月 14 日,向眾安銀行有限公司申請一筆 40 萬港元的私人貸款,以償還債務。同月 16 日,被告向歐力士財務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申請一筆 25 萬港元的私人貸款作債項結餘轉戶和應付家庭開銷;被告同日向安信信貸有限公司申請一筆 40 萬港元的私人貸款以償還債項,申請表和協議書於同月 23 日填妥及簽署。
被告在上述的申請,僅只披露欠恒生銀行未償還債務,未有披露案發期間欠時新財務有限公司 47 萬元的未清償債項。
被告被控 3 罪
無法交保釋金一度還押
被告廖健良(24 歲)被控 3 項欺詐罪。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6 月 14 日 至 6 月 23 日期間,分別向眾安銀行有限公司、歐力士財務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及安信信貸有限公司申請個人貸款時,虛假地提供聲稱完整及準確的內容及資料,意圖詐騙而誘使 3 間公司職員向其批核各 40 萬元、25 萬元及 40 萬元個人貸款申請,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導致以上 3 間財務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於 2025 年 1 月提訊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下令將被告的保釋金,由 7,000 元增加至 70 萬元,被告因無法交出款項而還押至今。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員已被停職;另他當時駐守元朗分區。警方又重申重視操守,任何警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
ESCC294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