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子 高級警司周毅剛不認罪 押後6月再審前覆核

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子 高級警司周毅剛不認罪 押後6月再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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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控警總內三度非禮

被告周毅剛(49 歲,沒有申報職業)原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指他分別於 2024 年 7 月至 8 月之間某日,以及同年 11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警察總部 41 樓猥褻侵犯(法律 101 文章)女子 X。

甫開庭,辯方代表稱被告準備答辯。控方則提出需修改第二項控罪,即改為「於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警察總部 41 樓會議室猥褻侵犯女子 X」,以及新增第三項控罪,「於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警察總部總務室猥褻侵犯女子 X」,辯方不反對修改。被告周毅剛聽畢控罪內容後,逐一否認 3 項控罪。

被告周毅剛沒有申報職業。
辯方欲傳召案發時在場總警司

裁判官梁雅忻引述審前覆核問卷,指控方預計審期為 4 日,而辯方則稱需 6 至 7 日,關注實際審期時間。控方指,將傳召 10 位證人,包括事主 X、新近投訴者、3 名證物警員等。

辯方則指,欲傳召案發時在場的總警司,稱據 X 的證供,案發時現場還有總警司,及總警司身旁數人。辯方續指,該總警司當時是「面對面望住被告」,總警司和其身旁數人的距離,較辯方代表與書記在法庭內的距離還要近。

官指示控方向總警司錄取口供

官詢問控方,是否知悉總警司身旁那些人是什麼人?控方表示並不清楚,指需時向總警司索取口供,官續指示控方向該總警司錄取口供。

辯方強調,總警司及其身旁的人「企得好近」,「近距離觀察係好過遠距離觀察」。官關注總警司牽涉哪項控罪,辯方回應指是控罪二,即涉及會議室的控罪。辯方又指案發時有約 20 人在會議室內,故希望傳召被告身旁的數個人,以給予辯方相關資訊。

辯方透露已聘請資深大律師

辯方續申請押後案件至 6 月 27 日,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又透露辯方已聘請資深大律師許紹鼎。辯方亦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為提高保釋金 10 倍,即以 50,000 元保釋、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前往元朗警署報到,以取回旅遊證件,及於 4 月 12 至 20 日離開香港;控方反對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梁雅忻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7 日作第二次審前覆核,另拒絕辯方更改保釋條件,被告周毅剛需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警方:周已被停職

控罪書顯示,案件由港島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負責。警方早前表示,周隸屬支援科,及已被停職。警方亦重申,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ESCC315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