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間,涉以九龍塘住所申租金津貼,但實際居於父母在沙田的單位,以詐騙港大租屋津貼合共逾 72 萬元,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不成立,周一(14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訟費申請。
暫委法官張志偉即日頒判詞,提到控方反對辯方申請訟費,因被告接受調查時,從沒透露為照顧家人在父母單位留宿,指若被告在調查階段作出相關披露,控方有可能不起訴。法官認為,控方說法未能成功說服法庭,下令控方支付本案訟費。
欺詐罪獲裁不成立
被告李雪菁(54 歲,報稱副教授)被裁定詐騙罪不成立,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林國輝及姚穎彤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吳維敏代表。
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間,向港大虛假表示她已遵守規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入住規則、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向她發還租金、差餉和管理費合共 722,400 港元,導致她獲得利益,或導致港大蒙受不利。
控方反對辯方申訟費
針對訟費申請,控辯雙方採納書面陳詞。暫委法官張志偉即日頒布判詞,引述控方反對辯方申請訟費的理由,包括控方基於被告接受調查時的行為、向港大作出查詢後的作為或不作為,均引起別人對她產生懷疑及誤導控方,令控方相信針對被告的證據,較實際情況為強。
控方續指,被告從來沒向廉政公署或港大透露,為照顧父親和阿姨,才花更多時間在沙田物業逗留及留宿﹐又指若然被告在調查階段作出相關披露,控方有可能選擇不對被告作出起訴。
辯方則指,被告獲判無罪,因法庭認為控方對「Live-in Requirement」詮釋,是「沒有足夠的事實和法理的基礎支持」,並選擇在這錯誤的法律基礎上控告被告。
官下令控方支付訟費
法官指,控方說法未能說服法庭,下令控方支付本案訟費。
本案共涉 3 名大律師,就控方指,若法庭決定批准辯方訟費申請,盼法庭不批准多於兩名大律師證書(Certificate for Counsel)的申請。針對開審前的電視直播申請,法官指議題不複雜,因此只批出大律師林國輝的訟費。
就正審訟費,法官認為雙方論據清晰簡單,其中涉及閉路電視和其他文件的審閱,都是直接、易找的資料,認為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姚穎彤足夠處理所有事項,故只批出兩人訟費。
總括而言,其中涉正審前的電視直播申請、正審前的聆訊,訟費只予大律師林國輝;正審及是次訟費申請,訟費則予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姚穎彤。
判詞:被告需照顧家人
在父母物業逗留符合需要
裁決理由書指,港大員工手冊內的「自行租屋津貼」內的 「Live-in Requirement」詮釋,是申請人只須將租住單位作居住用途,而非主要居所。
判詞續指,法庭須考慮被告逗留涉案單位的目的,而案發時香港受疫情影響,影響很多人用膳方式,被告需在沙田物業照顧家人,與家人用膳。她因而逗留在沙田物業,甚至留宿亦是符合個人和家庭需要,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DCCC2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