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間,詐騙港大租屋津貼合共逾 72 萬元。她否認一項詐騙罪,案件周一(26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被告案發時以一個九龍塘住所申租金津貼,惟她實際居於父母於沙田九肚山的一個單位,不符港大租金津貼的「入住規則」。控方將傳召保安員舉證被告事發時甚少在九龍塘居所出現,亦會傳召被告母親的外傭,於印尼視像作供。審訊周二續。
控方開案:港大提供自行租屋津貼
被告李雪菁(54 歲)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吳維敏。
被告否認一項詐騙罪受審。控方在開案陳詞指,香港大學為合資格僱員提供「自行租屋津貼」,合資格單身僱員,每月可獲取不多於 30,100 元的租金津貼,並須支付 7.5% 薪金作「標準大學租金」,僱員須向港大遞交申請表、租約、車輛登記等文件。
被告於 1998 年 1 月入職,擔任港大法律系講師,2007 年獲授予副教授教職,2011 年兼任法律系副院長。
被告簽署確認知「入住規則」
控方指,被告於 2019 年 10 月以她於九龍塘又一村的住所,向港大申請「自行租屋津貼」,並簽署申請表,確認她知悉津貼的「入住規則」(live-in requirement)。
同年 12 月,港大人事部職員發電郵,告知被告相關「入住規則」,即申請人「須居於相關居所作為主要住所」(should in general live in the accommodation as their full time residence);被告回覆「謝謝」,因此她必然知悉「入住規則」是發放津貼的條件之一。
案發時的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0 月,港大就被告於九龍塘又一村的住所,向被告發放 722,400 元津貼,扣除被告須向港大支付的「標準大學租金」,被告領取的淨津貼為 494,720 元。
被告實際居於父母住所
控方指,但在案發時段,被告實際上以其父母持有於沙田九肚山寶柏苑的單位為主要居所。控方將傳召受僱於被告母親的外籍傭工的證供,證明被告主要居於沙田的住所。
此外,登記在被告名下的座駕,亦經常出入及停泊在沙田的住所,並經常往返駛往沙田的隧道。被告向運輸署登記的住址,以及申請身份證的住址,亦是其父母的沙田物業。控方亦會呈遞九龍塘又一村的閉路電視紀錄,以及保安的供詞,證明被告並非居於九龍塘住所。
控方指,若港大得知被告沒有遵守「入住規則」,港大不會批准其「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或發放任何款項,基於被告欺騙校方,令港大發放津貼,使被告獲得利益,或致港大蒙受不利。
被告母外傭將於印尼視像作供
控方周二(27 日)將傳召九龍塘又一村的保安員作供,預計周三傳召被告母親的外傭,於印尼視像作供。
被控一項詐騙罪
被告李雪菁(54 歲,報稱副教授),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間,向港大虛假表示她已遵守規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入住規則、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向她發還租金、差餉和管理費合共 722,400 港元,導致她獲得利益,或導致港大蒙受不利。
DCCC2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