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評議會案上訴得直減刑 張敬生指未獲行為良好扣減 申人身保護令促即時釋放

港大評議會案上訴得直減刑 張敬生指未獲行為良好扣減 申人身保護令促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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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張敬生、郭永皓、杜林丞亨、容頌禧(資料圖片)
左起:張敬生、郭永皓、杜林丞亨、容頌禧(資料圖片)

法官:未確定張屬行為良好前頒令未必公允

是日召開的單方面(ex-parte)申請聆訊,張敬生沒有應訊,他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政府一方未有代表。彭陳詞指,本案的書面申請由大狀黃雅斌撰寫,惟他有事未能出席是次聆訊。

法官張慧玲表示,在周五收悉申請,內容提及張敬生上訴得直減刑,而他在獄中行為良好等,理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即時釋放,但法官明言未能肯定說法屬實(can’t be sure of that),因懲教署一方或會否認張屬於行為良好,故若在未確定前就頒令釋放張,做法未必公允。

官:押後周一審 要求懲教、張敬生到庭

官稱,會押後本案至周一(23 日),要求壁屋監獄監督柯孫煒出庭,就為何張沒能即時獲釋作供,包括若張敬生屬於行為良好,為何張的刑期上訴得直後,懲教對張敬生的羈押是合法。官又稱,她已聯絡另一高院法官高浩文,案件將由他負責審理,屆時張敬生亦須在席。

政府發言人周六晚回覆指,由於相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律政司和懲教署不宜作出任何評論。律政司和懲教署會按照適用法律和程序處理相關案件。

4 人被控《國安法》罪行 承認交替罪而服刑

根據《監獄規則》,囚犯可因行為良好獲減刑三分一。不過《維護國安條例》對《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規例》作出修訂:如囚犯被裁定犯「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原案 4 名被告為時任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時任評議員兼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以及時任評議員兼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

4 人原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於 2023 年 9 月開審前改承認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各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囚兩年。4 人於本月 13 日上訴刑期得直,改判囚 15 個月。(詳見另稿)。

HCZZ75/2024(CACC201/2023、DCCC9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