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造假案|嘉科時任營運總監罪成囚兩年半 官:損公眾對大橋品質信心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嘉科時任營運總監罪成囚兩年半 官:損公眾對大橋品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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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案件源於錯誤法律意見

首被告時任「嘉科」營運總監梁永強(現年 67 歲,工程師)經審訊後被裁定作為交替控罪(法律 101 文章)的欺詐罪成,次被告時任嘉科部門總監 Leslie Harry Swann (被起訴時 70 歲,工程師)則罪名不成立。

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求情指,本案源於梁聽從公司高層及律師的錯誤法律意見,決定不向土拓署披露報告造假;案件亦沒有影響港珠澳大橋的安全,而土拓署本來就要支付涉案的 197 萬餘款,沒有對政府帶來直接金錢損失。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首被告梁永強(左)及次被告 Leslie Harry Swann(右),兩人均為嘉科時任董事。(資料圖片)

被捕至今 7 年 辯方質疑檢控延誤

辯方亦認為,梁被捕至今已 7 年,檢控出現延誤,又指梁在 2017 年被捕後,涉及同一事件的實驗室職員在 2017 年被起訴、2019 年被定罪,惟廉政公署直至 2021 年才起訴梁。

被告患癌及有嚴重抑鬱

辯方續指,被告候審期間承受巨大壓力,患上前列腺癌和嚴重抑鬱,被告完成前列腺及髖關節手術,他亦因本案失去工作,離開工作 40 年的公司,望法庭從輕發落,考慮判處緩刑,以減低案件對被告及其家人的影響。

被告自 2003 年在香港工程師學會執教,致力培育下一代的工程師,製作教材,辯方指被告的同業、前官員、前同事均主動為他撰求情信,以證被告過去有良好品格。

官:沒影響安全否則罰更重

區院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梁保留了造假的報告,編輯內容後將錯誤的報告交予土拓署,亦明知涉及造假的混凝土是用於興建港珠澳大橋,若非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不會揭發事件;不過梁沒從中獲利,亦無證據指他與造假的實驗室職員合謀,而最終案件沒有影響大橋的安全,否則會判處更重的刑罰。

官:致工程延誤、引起公眾恐慌

雖然案件沒有對政府帶來直接金錢損失,但官認為案件令土拓署的補償工程延誤近一年,帶來經濟損失,更甚的是損害公眾對大橋及工程測試的信心,引起公眾恐慌,政府需要即時行動,重建公眾信心。

官強調,工程及建築界的聲譽攸關重要,案件嚴重破壞香港、澳門、珠海甚至大中華地區工程及建築界的聲譽,另考慮到補償工程的成本,採納 3 年為量刑起點。

被捕至檢控 4 年不屬延誤

至於案件是否有延誤,官認為基於案件牽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法律 101 文章)訴訟、海外證人、法律意見、大量證物,認為廉署在拘捕後 4 年才起訴屬合理,並無延誤。

官亦考慮其他求情因素,包括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需要照顧女兒和年邁的母親。官認為被告已年屆 67 歲,而一般退休年齡為 65 歲,家人是時候準備被告退休,女兒也到了照顧祖母的年紀。

對業界有貢獻等 減刑半年

考慮被告對工程業界的貢獻及其健康狀況,官大幅減刑半年,判被告囚兩年半,另下令向懲教署提供被告的醫療及精神科報告,讓懲教署照顧被告在囚期間的身體狀況。

控方案情:政府花費 6,000 萬元
重新測試及調查

控方於開案陳詞指,「嘉科」負責測試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混凝土抗壓強度,土木工程拓展署於 2016 年懷疑嘉科職員修改測試日期和時間。

兩名被告當時負責調查事件,期間有職員承認除了曾修改時間,有人曾以金屬材料代替混凝土磚做壓力測試。控方指,兩名被告於會議和報告中從未披露測試造假。

控方指,材料造假令土拓署和路政署事後花費約 6,000 萬元,重新測試及進行獨立調查等;若署方知悉嘉科故意隱瞞造假,不會向嘉科支付逾 197 萬元餘款。

被告辯稱律師判斷毋須披露

首被告梁永強在審訊中作供,供稱自己和「嘉科」知悉事件,但公司索取法律意見後,判斷他毋須向土拓署披露事件;他亦提及次被告 Swann 的權限只能閱覽部分調查資料,雖然是項目總監,但不知道偽造測試。

法官嚴舜儀裁決指,首被告同意測試有錯誤、疏忽和缺失,雖然嘉科索取法律意見建議不要披露測試造假,但這並不會改變測試本身的問題,認為梁明知而拒絕向署方交代,裁定他罪成;另接納 Swann 對事件不知情,罪名不成立。

DCCC106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