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詩雅涉瞞行蹤罪成提上訴 官指終院林卓廷案相關、要求補充陳詞

王詩雅涉瞞行蹤罪成提上訴 官指終院林卓廷案相關、要求補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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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雅面對 4 項傳票控罪。
王詩雅原審被裁定 4 項傳票控罪成立,判罰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資料圖片)

上訴方:授權人員應表明身分

上訴人王詩雅周三未有到庭,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代表。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審理。

官甫開庭提及,終院周二就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頒下的裁決(見報道),指該案控罪雖與控罪不同,但同樣爭議條文詮釋,即是條文詮釋應以立法原意解讀或是以條文用語解讀。

官指,林卓廷一案與本案可能有關,可作參考,形容「毫無疑問係個重要判詞,有兩個唔同、正反兩面嘅詮釋」,故希望雙方審視該案判詞,以作進一步陳詞,並給予雙方各 28 天回應。

上訴方稱,會先就原本的陳詞補充,引述第 599D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指賦權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士」,有需要時向相關人士索取資料。

上訴方認為,原審錯誤裁斷控方毋須舉證控方證人是「獲授權人士」;並指當「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致電時,應表明其身分,否則收到來電的人難以肯定對方為「獲授權人員」。

官關注辯方說法是否有違立法原意

官指,599D 條例是屬於緊急措施,故更加執著執法或調查的效率或過程,指辯方的說法是比較的嚴格要求。官舉例指,有人曾到不同地方傳播病毒,並隱瞞其行蹤,因衛生署人員沒表明身分就毋須負上責任,關注辯方說法是否有違立法原意。

上訴方稱,應是有效處理疫情同時保障市民的私隱權,強調法例詮釋亦保障私隱權。上訴方又指,時任衞生署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曾提及,醫生在未立法前不願意告知病人的情況,因擔心披露病人私隱。

上訴方又舉例稱,有人自稱警察致電他人時,亦需要提及其身分、職位以核實身分,指如果來電者沒表明身分,接聽者虛構資料都不屬誤導。

答辯方:上訴人翌日曾回電

答辯方稱先作簡單回應,其後會再在書面陳詞補充,指根據證供,有護士致電上訴人問其行蹤資料,兩人有溝通並有留下電話號碼。上訴人翌日回電,稱要補充早前沒提及的資料。

答辯方又指,衞生署職員致電每名市民時,均會留下電話號碼,以便對方補充資料。

王被裁定 4 項傳票控罪成

上訴人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原面對 8 罪,案件開審時,控方於庭上申請撤回其中 4 罪,獲原審暫委裁判官葉青菁批准。

餘下 4 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控罪指王分別向衞生署職員辛麗芳、張竹君及賴潔生虛報,自己於 1 月 3 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 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的生日派對。

王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HCMA145/2024(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