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瞞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當日的行蹤,被控 4 項提供虛假資料的傳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被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王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周三(2日)在高院開庭處理。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提出,終院在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的裁決,指控罪雖與本案不同,但同樣爭議條文的詮釋,即是以立法原意解讀或是以條文用語解讀,可作參考,著雙方審視該案的判詞,以作進一步陳詞。
上訴方稱,原審錯誤裁斷控方毋須舉證控方證人是「獲授權人士」,指「授權人員」致電時,應表明身分。官指,599D 條例是屬於緊急措施,故更加執著執法或調查效率,關注辯方說法是否有違立法原意,指會在雙方補充書面陳詞後 3 個月內頒判決。

上訴方:授權人員應表明身分
上訴人王詩雅周三未有到庭,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代表。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審理。
官甫開庭提及,終院周二就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頒下的裁決(見報道),指該案控罪雖與控罪不同,但同樣爭議條文詮釋,即是條文詮釋應以立法原意解讀或是以條文用語解讀。
官指,林卓廷一案與本案可能有關,可作參考,形容「毫無疑問係個重要判詞,有兩個唔同、正反兩面嘅詮釋」,故希望雙方審視該案判詞,以作進一步陳詞,並給予雙方各 28 天回應。
上訴方稱,會先就原本的陳詞補充,引述第 599D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指賦權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士」,有需要時向相關人士索取資料。
上訴方認為,原審錯誤裁斷控方毋須舉證控方證人是「獲授權人士」;並指當「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致電時,應表明其身分,否則收到來電的人難以肯定對方為「獲授權人員」。
官關注辯方說法是否有違立法原意
官指,599D 條例是屬於緊急措施,故更加執著執法或調查的效率或過程,指辯方的說法是比較的嚴格要求。官舉例指,有人曾到不同地方傳播病毒,並隱瞞其行蹤,因衛生署人員沒表明身分就毋須負上責任,關注辯方說法是否有違立法原意。
上訴方稱,應是有效處理疫情同時保障市民的私隱權,強調法例詮釋亦保障私隱權。上訴方又指,時任衞生署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曾提及,醫生在未立法前不願意告知病人的情況,因擔心披露病人私隱。
上訴方又舉例稱,有人自稱警察致電他人時,亦需要提及其身分、職位以核實身分,指如果來電者沒表明身分,接聽者虛構資料都不屬誤導。
答辯方:上訴人翌日曾回電
答辯方稱先作簡單回應,其後會再在書面陳詞補充,指根據證供,有護士致電上訴人問其行蹤資料,兩人有溝通並有留下電話號碼。上訴人翌日回電,稱要補充早前沒提及的資料。
答辯方又指,衞生署職員致電每名市民時,均會留下電話號碼,以便對方補充資料。
王被裁定 4 項傳票控罪成
上訴人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原面對 8 罪,案件開審時,控方於庭上申請撤回其中 4 罪,獲原審暫委裁判官葉青菁批准。
餘下 4 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控罪指王分別向衞生署職員辛麗芳、張竹君及賴潔生虛報,自己於 1 月 3 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 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的生日派對。
王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HCMA145/2024(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