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期間,在理大附近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稱遭警方誤射催淚彈入診所,致起火受損,於 2021 年入稟向警方索償逾 672 萬港元。原告醫生早前要求傳召警務處長蕭澤頤及另兩名警員作供,遭高院聆案官拒絕,他不服決定提出上訴。
案件周四(4 日)在高院處理,法官歐陽桂如聽罷雙方陳詞,押後 7 月底前頒下裁決。原告質疑警方是發射催淚彈的一方,不可能經過 3 年調查,總結不知道是那名警員發射催淚彈,要求蕭澤頤身為警隊之首,親自解釋調查結果;警務處一方則重申警方「根本不可能找出」發射涉案催淚彈的人,亦可能是其他人趁亂撿起催淚彈投擲,認為蕭的證供與案無關。
上月申請傳召蕭澤頤遭拒
案件今年 6 月 6 日在高院聆案官何志賢席前提訊時,原告梁錦聰要求傳召警務處長蕭澤頤等人出庭作證。聆案官認為,蕭沒有參與涉案 2019 年 11 月 18 日的行動,傳召他作證是浪費法庭時間,駁回申請。
原告不服決定提出上訴,要求推翻聆案官決定,頒令蕭澤頤、事發時在場的警員楊國琦(音譯)、申請手令搜查原告診所的警員曾洪(音譯)錄取證人供詞,及在將來的審訊中作供,一旦警員拒絕,原告可保留申請證人傳票的權利。
警方稱或有人趁亂撿起投擲
原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指,警方稱不知道是誰將催淚彈發射到原告的診所,那麼法庭根本不可能找出真相;法官歐陽桂如引述警務處一方陳詞,解釋當時情況混亂,可能有人撿起地上的催淚彈,擲向原告的診所。
原告則質疑,警方調查足足 3 年,竟然得出這結果,加上催淚彈是警方財產,警方需要為此負責,解釋催淚彈為何出現在其診所內,要求蕭澤頤身為警隊之首,親自向法庭交代。
質疑警員延遲 10 分鐘發現火警
原告續指,事發時有逾 10 名警員在他的診所外,卻無人報告診所著火,延遲了 10 分鐘才通知消防員救火,若他的女兒在診所內,很可能被燒傷,關乎人命及財產損失,要求傳召事發時在場的警員楊國琦(音譯),解釋為何沒有發現火警。
警方起初列作縱火案處理
另一名警員曾洪(音譯),則負責向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搜查令,搜查原告的診所。原告指搜查令提及,搜查原因是診所懷疑有縱火案,警方需要進入單位取回催淚彈殼,故要求申請手令的警員,解釋為何判斷案件是縱火案,以助法庭找出真相。
警方:不可能找到是誰發射催淚彈
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趙芷筠回應指,警方「根本不可能找出任何人負責(impossible for us to keep hold of anyone)」,不可能找到是誰發射催淚彈。
律政司又指,原審的聆案官,已裁定原告要求傳召的警員,與本索償案無關,因此拒絕他的申請,律政司也同意警員的證供與案無關,認為案件已有足夠證據開審。法官聽罷陳詞,押後本月底頒下裁決。
入稟狀索償逾 672 萬元
本案原告為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警方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
入稟狀亦引述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之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約 672.1 萬元。
HCA19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