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 2021 年因瑣事爭執,丈夫被指威脅殺死輕度智障妻子而被起訴;獲保釋後二人分住,丈夫再涉違反擔保條件,趁兒子放學時赴幼稚園,要求妻子銷案,再要脅妻兒到其暫住的酒店。他被指於 4 歲兒子在場下強姦妻子,妻子最終因姦成孕報警,並接受人工流產。被告否認強姦等 3 罪,周二(13 日)在高院接受第 4 日審訊,事主完成作供。
事主同意,遭被告強姦後,曾與警方就另一事錄口供,但當時未告知警方遭強姦,直至證實懷孕。控方問,若非有身孕,事主會否告知他人遭被告強姦?事主稱會說,但自己「好驚」。控方再問打算何時說?事主則表示不知道。
辯方展示結婚相
事主:啲相令到我好唔開心呀
早前完成控方主問的事主 X,繼續獲安排在另一法庭,以視像方式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對 X 展示 5 張她和被告於 2017 年結婚時照片,問她當日婚禮是否開心,而婚姻初期,被告是否用心經營?事主答開始時感開心。
其後辯方指,被告是否曾見事主不開心,盡量買禮物逗她開心?事主沉默數秒後突然啜泣,哭稱是丈夫家人使她不開心,「幫佢(被告)生仔仲要受委屈」,又指「畀啲(婚禮)相我睇做咩喎,啲相令到我好唔開心呀,嫁畀佢」。
辯方指被告曾買鑽石、
冬蟲草贈事主
對於被告被控 2021 年 11 月末恐嚇事主,辯方問事件發生稍早前,被告是否因為事主不喜歡戴金、認為太俗,遂為她購買了鑽石項鏈?事主表示不記得,但兩度稱「唔係咁㗎」。辯方又問同月,被告是否曾買冬蟲草給她?事主稱是被告購買,但同意自己有份吃。
針對被告被指保釋時騷擾事主,辯方指事主事後曾錄口供,但當時沒向警方表示,自己有用另一電話與被告聯絡。事主表示不記得,僅多次重申自己「好驚」、不知怎做。
事主:被告寧供車不買奶粉
控方同日覆問,指事主曾供稱,被告情願用 3,500 元供車,也不願購買奶粉予兒子,那麼被告用來購買鑽石項鏈、冬蟲草等項款,從何而來?事主稱是向親友借。
就被告涉恐嚇事主一事,控方指辯方說法是當天早上,夫妻在家吵架;晚上事主回家後,被告在二人再吵架下說出該句字眼,問事主是否屬實。事主稱當晚她在廚房洗碗,二人沒有吵架,被告突然自行入廚房,再說恐嚇字眼,形容當時被告「好惡死」,自己則沒有回應。
事主同意證實懷孕前
未向警方披露遭強姦
針對被告保釋時,夫妻有電話聯絡,事主在覆問下稱,就恐嚇事件報警後,警方收走其電話,她為了兒子幼稚園、社工能聯絡她,在家人協助下換新電話,但沒向被告披露號碼,不知他為何知悉、主動聯絡。
控方又問,強姦事件發生後約一個月,事主曾向警方錄口供,為何當時沒向警方表示,自己遭被告強姦?事主稱不記得。控方再問,事主如何發現懷孕?事主稱該次錄口供當天,她感到腹痛遂告知妹夫,同時透露自己沒來月經,妹夫準備驗孕棒,驗後發現兩條線,再經家計會檢驗證實有孕,隨後報案。
事主同意,距強姦事發隔約 1 個月,才告知警方。控方問,若非有身孕,事主會否告知他人遭被告強姦?事主稱會說,但自己「好驚」。控方再問打算何時說?事主表示不知道。
被告否認 3 罪受審
被告 Y.S.(案發時 41 歲,報稱無業)被控各一項刑事恐嚇、作出多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強姦罪。
首控罪指,被告於 2021 年 11 月 21 日,在元朗威脅 X 會使她遭受損害,意圖使 X 受驚。
次控罪指,被告於同年 12 月 3 日至 14 日期間,在香港,就針對他的刑事審訊,威脅作為控方證人的 X ,撤銷向警方作出舉報和不得在該刑事審訊中出庭作供。
第三控罪指被告於同月 21 日,在元朗強姦女子 X。
HCCC2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