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59 歲男子,被指在 2012 至 2013 年,對當時 16 歲學生自稱是警察,聲稱「搜出毒品」,先後收款「當無件事」,藉口「同袍」助銷案等索「安家費」,前後索取近 5 萬元而被捕。他棄保潛逃,去年在羅湖再被拘捕。
男子周三(26 日)在區院承認 9 項欺詐罪及 1 項盜竊罪,還押至四判刑。暫委法官陳永豪指被告涉到事主的學校外等候,又聲稱事件涉黑社會、廉政公署,形容案情非常嚴重、令人髮指。
承認案情指,事主曾向同學借錢,交款予被告,後來同學的家長經學校聯絡事主的家長,才揭發事件。被告被捕後否認犯案,反指曾被事主搶劫,後來棄保潛逃。
案情:展示「委任證」搜身
指稱學生藏毒、收 800 元
案情指,案發時 16 歲的陳姓事主,於 2012 年 11 月 19 日獨行至天水圍嘉湖山莊銀座時,遭被告梁偉傑(現年 59 歲,報稱運輸工)拍膊頭。
被告自稱是警察,並快速出示一張類似警察委任證的證件,事主未及看清就收回,其後被告搜查事主,在其身上取出一包裝有白色粉末的透明膠袋,對事主稱袋內是「毒品」,事主否認,被告則稱要帶他回警署。
案情續指,兩人行至天水圍運動場停車場外單車徑時,被告拒讓事主致電家人,而事主不斷哭稱毒品不屬於他,期間被告問事主,想不想他幫。
事主反問「可以點樣幫」,被告稱可把「毒品」交給他,其後被告見事主銀包內有 900 元,就著事主把 800 元給他,「就當無件事」,事主再按被告指示,填下自己姓名、電話號碼、住址及就讀學校予被告。
案情:被告以助瞞查案為由索款
案情指,同年 11 月 20 日至 12 月 10 日的某日放學,被告在事主學校外找他,稱「有嘢傾」,並帶事主至元朗劇院方向,期間被告說鑑證科人員可能會驗指模,然後被告取出「毒品」,指示事主丟入垃圾筒,再對事主索取 250 元後離開。
翌日被告再到校外找事主,稱前一天拉了一班人,其中一人說了事主的名,故要求事主把手機給他,「查吓電話通訊紀錄」、「睇吓同班人有無關係」。事主交出後,被告說會翌日歸還事主。
再隔一天,被告沒歸還手機,反在元朗馬田路再要求事主給 400 元以加快驗手機,事主照做後,被告稱事主最快下周可取回手機,不過至下周,被告稱手機內遭人入了會害事主的資料,故被告已把手機「整爛」及丟棄。
案情:被告再藉口稱與黑社會談判
事主向同學借錢交款
案情續指,同年 12 月 11 日至 19 日,被告再在校外找事主,稱警方已開了事主的「調查檔案」,而被告認識在警署檔案室工作的人,可以替其取消調查檔案,但索價 2,000 元,又稱若事主不給,將有警員到事主的家找他。事主出於擔心,向同學借錢交予被告。
2013 年 1 月 4 日,被告在校外再找事主,稱先前協助事主銷案的同袍已被廉政公署拘捕,被告向事主索價 3,000 元,換取同袍不供出事主的名字,事主再度向同學借錢交予被告。
同年 1 月 10 日至 19 日,事主接到被告來電約見,到埗後被告要求事主籌 4,000 元,用作被捕同袍的「安家費」。事主照做。
同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被告以不同藉口問事主索錢,包括被捕同袍在獄中被打傷,有黑社會的人為此會找事主。事主再 3 次給錢被告,分別涉 2,500、3,000 及 1,000 元。
同年 4 月 1 日至 9 日,被告對事主稱被捕同袍已和黑社會「傾掂咗件事」,替其給予 2.5 萬元黑社會,故要求事主還錢。事主分 4 次,繳交共 2.3 萬元。
案情:事主向同學借款
同學家長揭發事件
案情指,同年 4 月 18 日,被告對事主索要更多錢,聲稱要與黑社會談判,要求給 5,000 元。事主稱籌不到錢,要求延後。被告就改稱要 8,000 元。
事主其後要求其同學向其母親借錢,同學的母親拒絕;事主再向其他同學借錢,再交予被告。該同學的母親其後經學校聯絡事主家長,繼而揭發事件,事主的家長報案。
案情:被告反稱事主涉搶錢
案情指,事主共向被告給予 47,950 元;而事主的電話則值約 2,000 元。同年 4 月 25 日,被告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錄影會面下,被告供稱,自己沒干犯本案控罪,實情是事主與另一男子,在 2012 年 11 月 19 日搶去其裝有 11 萬元人民幣的手提包,被告追上及捉住事主,事主稱求放過、承諾分期還款,於是心軟放走,但事主沒如期還款,故致電事主見面 6 次。被告確認事主以「阿 sir」稱呼他,但稱不知事主如此稱呼他的原因。
警方調查則發現,在 2013 年 1 月至 4 月,被告與事主共通電 35 次、發訊 118 次。同年 9 月18 日,被告棄保潛逃;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被告在羅湖管制站再次被捕,警誡下稱「無嘢講」。
被告承認 10 罪
被告梁偉傑(現年 59 歲,報稱運輸工)承認 9 項欺詐罪、1 項盜竊罪。盜竊罪指,梁於 2012 年偷竊屬於陳的一部流動電話。
欺詐罪則指,梁於 2012 年至 2013 年,向陳姓事主虛假地表示自己是警務人員,並在陳身上發現一包指稱危險藥物;向陳虛假地表示曾協助陳取回先前在陳身上發現的危險藥物,以避免該包危險藥物進行指紋測試;向陳虛假地表示可刪除警方對陳的調查檔案;向陳稱助其刪檔案的男子已被廉署拘捕;向陳稱要替該男子支付安家費;向陳稱該男子在監獄被襲擊、三合會成員會來找陳;向陳稱已與三合會成員談判;向陳稱要更多錢和三合會成員談判,意圖詐騙而誘使陳向他支付 800 至 23,000 元不等的港元。
DCCC7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