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被控於 2021 年,在粉嶺榮福中心藏有弓箭、電擊器等。其中一名 62 歲裝修工人否認無牌管槍械等罪,案件周一(14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於被告寓所搜獲弓箭、戰術背心、電擊器、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自己香港自己救」的紙張等。被告在錄影會面下供稱,他曾應身在台灣的女兒要求,開門讓女兒友人進屋擺放或拿取物品。他對涉案物件全不知情,而物品在女兒房中搜獲,認為應該屬於其女兒。暫委法官黃士翔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周二(14 日)讓被告決定是否作供。
控方:被告寓所搜獲電擊器、弓箭等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於 2021 年 2 月 8 日在次被告張煜球位於粉嶺榮福中心寓所,搜獲涉案弓箭、電擊器等。警方案發當日監視本案認罪首被告黃智榮,目睹他進入榮福中心,隨後帶著行李箱離開大廈,在其行李箱搜出化學品及爆竹等。
警方沿著黃身上的鎖匙到涉案單位搜證,發現單位內有 3 間房。當中兩間房分別藏有 8 支伸縮棍、5組弓、兩套無線電收發器及兩個電擊器、示威者常用的護臂護腿套裝、戰術背心、防刺背心、10 張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自己香港自己救」的紙張、69 支箭及 45 個箭頭,警方拘捕單位住客張煜球。
被告:應女兒要求讓男子進屋擺物品
開案陳詞續指,不認罪次被告張煜球參與 4 次錄影會面,表示他居於涉案單位近 10 年,與女兒各住一房,餘下一間為雜物房。女兒約於 2019 年開始與他同住。但她在 2020 年初便離開香港,前往台灣讀書 。而女兒曾與他聯絡,表示有人會到寓所放下或拿取物品。張煜球稱曾開門予一名男子,該男子在單位大廳放下行李箱,張則把全部物品放入女兒房中。被告又曾開門讓一名不認識的男子進屋,進入女兒房間,但被告沒有留意男子的行為。及至案發當天,張的女兒再聯絡他,表示會有人到寓所拿取物品。
張指,警方所搜獲的弓、伸縮棍及電槍等,均在其女兒房中搜獲,應該屬於其女兒。而女兒前往台灣後,其物品一直留在房中。他從未見過警方搜獲的對講機、伸縮棍、電槍、螺絲批套裝、戰術背心、弓箭等物品。
控方:電擊器可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
控方續指,涉案弓箭均可正常運作,而本案箭及箭頭甚少在本港射箭場活動中使用。控方指,箭頭有 3 面刀片,比一般箭頭更具傷害性。至於涉案電擊器,警方指若以前額、胸部、頸動脈和脊椎等部位為目標,電槍可令人心律改變,造成劇痛、阻礙血液流到腦部及或刺激運動神經元,令人昏暈或不能動彈。而張沒有任何牌照或許可管有電槍。
控方又邀請法庭運用「司法認知」 (Judicial notice),以接納涉案物品,以及護臂護腿套裝、戰術背心、防刺背心等,均屬自 2019 年 6 月後,示威者於社會衝突中常見及使用的裝備。
根據雙方承認事實,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女兒張琬欣於 2020 年 2 月 5 日經機場離開香港。
兩被告被控管有爆炸品等罪
被告依次為黃智榮(案發時 42 歲,網絡工程師)、張煜球(62 歲,裝修工人)。首被告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在 2021 年 2 月 8 日,在粉嶺榮福中心外馬適路與聯捷街交界附近行人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17,300 克硝酸鉀粉末、2,870 克氧化鐵(III)粉末、1,840 克鎂粉末、1,236 克鋁粉末、35 克硫粉末、 1,260 克煙花棒、127 克爆竹,及兩套無線電遙控。
次被告被控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2 月 8 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 8 支伸縮棍、5 支弓、 69 支箭、45 個箭頭;管有兩套無線電收發器;以及管有兩個電擊器件。
黃智榮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罪,被判囚 40 個月。
DCCC8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