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10歲女童性交及拍攝過程 承認4罪判囚4年 官指年齡差距大屬加刑因素

男子與10歲女童性交及拍攝過程 承認4罪判囚4年 官指年齡差距大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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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與女童交往 有共識拍片

被告莊信謙(案發時 24 歲,現年 27 歲)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一項與 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特委法官陳政龍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提到被告的家人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已有悔意,願意承擔責任,亦明白案情的嚴重性。

辯方又指被告被捕後表現合作,自願提供密碼供警方檢視其電子裝置;被告案發時與相關女童交往,在有共識下拍攝性交過程,他保管影片僅作「自我滿足」(own willing pleasure)用途。

報告:有反社會人格 操縱女童達性滿足

另外,被告有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遊蕩案底,涉及他曾進入女廁偷拍。心理及精神報告顯示,被告沒有孌童癖,但有反社會人格障礙,透過操縱和剝削女童滿足性需要,重犯風險高。

法官認為,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女童 X 只有 10 歲,與被告的年齡差距大;被告亦有非法性交案底,重犯風險高;涉及照片和影片是第四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

法官認為被告唯一的求情因素是認罪,4 項罪名一共以 6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 4 年監禁。

電子裝置有大量兒童色情照及影片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2021 年 8 月 4 日晚警方於何文田巡邏期間截查被告,被告當時同意提供其電子裝置予警方搜查,警方發現裝置藏有大量兒童色情影片及照片,遂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下載這些女童的影片作自用。警方最終檢取 135 張兒童色情照片及 222 段影片。

案情:與 10 歲女童性交時拍片

警方另發現其中 9 段影片拍攝同一名女童。病理學家分析認為,事主應剛踏入青春期。被告於警誡下承認,相關女童在半年前成為他的女友,當女童為他口交,及二人進行性交時,他曾拍攝過程,但他不知道女童的年齡。

此外,另有 11 段影片涉及另一名女童 X。案情指,2021 年 6 月二人於首次約會時成為情侶,當時 X 年僅 10 歲。同月底,在觀塘一屋邨後樓梯位置,被告脫下 X 的衣物,並要求 X 為他口交,X 照辦,二人最終亦性交。被告在過程中拍攝 11 段影片。

HCCC41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