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暪債騙「遮仔會」批貸 辯方以誤解申請書填法引申無欺詐動機 官斥缺乏基礎

男警涉暪債騙「遮仔會」批貸 辯方以誤解申請書填法引申無欺詐動機 官斥缺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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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隱瞞每月需償還逾 2 萬元貸款

案情指,被告馬偉昌 2019 年案發時任職警察,月薪為 $36,450。

1997 年 4 月起,被告為警察儲蓄互助社成員。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3 日,向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一筆 $57,070 的貸款時,刻意隱瞞當時需向多家財務公司每月償還 $24,172 的事實。

辯方:被告一直誤解申請表
「總額」欄位定義

辯方於結案陳詞指出,財務公司一直容許被告,繳付低於每月應還的金額。被告於 2017 年亦曾申請互助社的貸款,當時填寫同款貸款申請書。辯方指,當時被告在描述「每月償還其他貸款的總額」一欄上,填上 6,200 元。

辯方稱,這是因為被告當時誤解申請表中「總額」欄位的定義,誤填上他當時每月實際還款金額,而非每月應還款額。辯方另指,控方沒有就 2017 年的填寫錯誤作出檢控,側面反映控方「認同佢(被告)呢個填法」。

辯方續指,被告始終誤解申請表中「總額」欄位的定義,以為應填寫其每月實際還款金額,而非每月應還款額。

被告於本案中,在貸款申請書上的總額一欄填上「0 元」,作供時被告則指,是因草率填錯資料。辯方續稱,即使被告沒有將該欄位誤填為「0 元」,而是根據其理解的定義,填寫每月實際還款金額,該數額仍不會超過其家庭月收入的 70%。

辯方引述控方證人、互助社職員的證供,指若申請人的其他貸款每月應還款額,超過家庭收入 70%,貸款申請才可能被拒絕。由此可見,被告既無刻意隱瞞事實的動機,更不存在欺騙互助社的主觀意圖。

官聽取辯方陳詞時
多次嘆氣搖頭

裁判官王證瑜於聽取辯方口頭結案陳詞期間,多次嘆氣及搖頭。官指出,被告於其作供的立場,一直是他草率填錯資料,從未提及辯方所主張的「誤解申請欄位定義」之解釋。官質疑,辯方現時提出的論點缺乏基礎,僅屬辯方自行推演的邏輯演說。

辯方就此一度與裁判官辯論,裁判官之後稱「唔想浪費時間,同你有咁多討論。」要求辯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強調書面陳詞須完整拓展論證邏輯,以便法庭理解辯方的主張。

被控欺詐「遮仔會」5.7 萬元貸款

被告馬偉昌(47 歲,控罪書上報稱無業),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3 日至 7 月 10 日,在香港藉欺騙,即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訛稱向互助社私人貸款申請書所載內容及資料均為完整及正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儲蓄互助社職員,向馬偉昌批出一筆 57,060 港元貸款,而導致馬偉昌獲得利益,或該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WKCC524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