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需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周四(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被告的上司作供時稱,被告多番建議終止調查案件,當中有指一名涉案車主拒絕協助調查,又表示該車主就此投訴警方,並在書面紀錄中,附上車主向自己投訴的電郵副本。其上司則由此懷疑被告,為何得知車主已向自己發投訴電郵,認為書面紀錄「出現好大問題」,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 裁判官曾宗堯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周五(4 日)續審,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2018 年 10 月 22 日,乙明邨百佳超市報案,疑被盜去逾 2000 元貨物,警方調查時發現 1 名疑犯登上私家車逃去,而被告温志煒為該盜竊案的調查警官。
上司:被告稱閉路電視片段自然流失
事發不足 1 個月即建議撤查
控方傳召高級督察林偉作供,他於事發時為沙田刑事調查隊第 4 隊的主管,被告是其下屬。林供稱,被告在調查該盜竊案時,需要到現場尋找獨立證人、檢取閉路電視片段、調查有否可疑人士在逃,並撰寫調查報告,定期向林匯報進度。惟被告在事發不足 1 個月時,即以閉路電視片段已自然流失為由,建議終止調查。
林表示,事發時有路人目睹可疑人士登上私家車離去,認為案件仍需繼續調查,指示被告聯絡該私家車的登記車主陳詩媚。被告定時向林匯報調查進展,多番在書面紀錄中建議終止調查,表示曾數次聯絡車主不果,其後聯絡到車主時,獲回覆已忘記案發時身在何處。
上司:倘車主配合作供
不會導致案件最終撤查
被告於 2019 年 5 月在第 12 次書面紀錄指,曾致電陳詩媚要求錄取口供被拒。他在紀錄中稱,陳感到不滿,並要求被告提供上司的電郵以作出投訴,陳其後發電郵,向林偉表明拒絕協助調查,被告在書面紀錄中附上有關電郵的副本。根據承認案情,有人在 2019 年 5 月 20 日發電郵予沙田刑事調查隊第 4 隊,即被告案發時所屬的小隊,標題為「投訴警方騷擾」。
林偉表示,該電郵地址只得自己使用,並沒有將密碼告訴他人。他認為,除非陳詩媚在發送電郵時告訴被告,否則被告不可能得知有關電郵何時傳送,以及得到該電郵的副本。林偉認為書面紀錄「出現好大問題」,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所述的紀錄。林偉表示,若陳詩媚願意作供,則不會導致案件最後終止調查。
涉案車主稱不認識被告
從未收到警方邀請助查
控方亦傳召涉案私家車登記車主陳詩媚作供,她表示自己從未駕駛該私家車,主要是由父親駕駛。陳指,並不認識被告,未曾收到警方邀請協助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亦對承認事實中的電郵沒有認知,以及沒有向警員表達不願意就一宗案件協助調查。
陳詩媚在辯方盤問下指,自己提供個人資料予父親作車輛登記為車主,相關申請表由父親填寫,自己未曾仔細閱讀當中內容,只會簽名作實。她承認,涉案私家車曾涉另外 2 宗盜竊案,亦知道父親有案底。辯方質疑她「不問因由」簽名,有否想過其父為逃避責任,而讓她成為登記車主,陳稱「佢叫我做,咪幫佢做囉」,「我無諗過我阿爸會害我。」
陳詩媚指,在 2020 年 2 月 14 日,有警員就本案上門聯絡她,並錄取口供。陳在最後一次見父親時,曾詢問他是否知悉發生何事,他表示不清楚。
辨方指被告上司曾收債主信
質問被告「係咪你唱出去」 上司否認
辯方盤問林偉時,提到 2019 年 4 月有匿名信寄往沙田警署,聲稱為林偉的債主。林偉承認曾發生此事,但否認事件被「瘋傳」,理應只有其直屬上司得知此事;又指事件經調查後已還他清白。
林偉表示,與被告是正常同事關係,否認曾質問被告「係咪你同我唱出去」,亦沒有向隊員表示不想見到被告。
49 歲被告温志煒,控罪書上沒有報稱職業。控罪指他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 2019 年 3 月 26 日與 2019 年 6 月 4 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 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 M.12 和 M.14 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另外,被告原本被控兩項「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項控罪,不會就此罪向被告舉證,但未有解釋原因。之後裁判官宣布撤銷該控罪。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涉事警員已被停職。
STCC372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