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 7 度偽造口供 訛稱受害者不追究 被控 7 項公職中行為失當 准保釋候訊

男警涉 7 度偽造口供 訛稱受害者不追究 被控 7 項公職中行為失當 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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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24 歲男警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間,處理 7 宗案件時,涉嫌偽造證人供詞,及訛稱襲擊及盜竊案的受害人不再追究案件。他被控 7 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周四(1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把案件押後至 12 月 8 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期間被告獲准保釋。據悉,被告已被停職。
涉及 7 案 包括盜竊及襲擊等

被告胡兆俊,首項控罪涉及盜竊案,涉指示被捕人兒子欺騙警方,被捕人於葵涌醫院留醫;向被捕人兒子虛假地陳述受害人百佳超級市場,願意就案件和解以獲得全額賠償;向屈臣氏職員虛假地陳述,被捕人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在調查報告虛假地陳述,證人已確認百佳不會追究被捕人;偽造證人口供;向總督察虛假地陳述,被捕人於葵涌醫院留醫,而證人已錄取口供及百佳不追究事件。

第 2 至第 4 罪涉及兩宗襲擊及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被告被控 3 度偽造證人口供,並聲稱分別由 3 案中的受害人黃達睦、受害人父親陳偉豪及證人吳俊文作出;並向總督察虛假陳述已錄取囗供。

第 5 至 7 罪涉及兩宗襲擊案及一宗盜竊案,胡被控在調查報告虛假地陳述,其中一襲擊案受害人的女兒黃曉杭,確認受害人不會就事件追究;另虛假地陳述另一襲擊案受害人黃展宏、盜竊案受害人譚名倩不追究事件;並 3 度偽造證人口供,再向總督察虛假陳述已錄取囗供。

被告已被停職

被告胡兆俊(24 歲),沒有報稱職業,被控 7 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之間,身為警員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該公職時,與 7 宗案件,包括兩宗盜竊、4 宗襲擊及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被告獲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須居於報稱地址,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警方回覆查詢時,表示被告已被停職。

STCC28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