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歲休班男警涉 2023 年 10 月至聖誕節六度無牌駕駛,其中一次更涉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等;其父則被指允許兒子無牌駕駛,二人原共被控危駕等 10 罪,其後被加控至共 24 罪。
兩人周二(2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認罪,案情指男警被告遭巡邏警員要求停車,惟他沒按指示,並高速逃去。警方事後拘捕該男警,他承認案發時沒車牌,曾獲發 P 牌但被取消。案情又指,被告曾多次無牌駕駛,接載同僚往返警署。
辯方求情指,男警受父親影響加入警隊,其父曾任警員逾廿年。辯方指,男警被告因「偷方便」輕視無牌駕駛,後悔作出自私及不負責任的行為,亦對身為警員但知法犯法感到羞愧。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押後案件至 11 月 12 日判刑,以待為其父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男警須還押。
案情:被告被警追截時高速逃去
被捕後發現有強烈酒氣
被告為男警姜淇傑(26 歲)及其父親姜知勇(58 歲)。男警承認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無牌駕駛等共 14 罪;其父則承認允許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等 10 罪。
案情指,於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凌晨 4 時許,警員在長青公路巡邏,發現一輛灰色比亞迪於長青隧道橫過兩條人字形標記,令一輛的士急刹。警員遂加速靠近,指示司機停車。惟司機沒按指示,並逃往大欖隧道方向,警方追截期間,司機曾 12 次橫越雙白線,並加速至時速 170 公里行駛。司機駛至青朗公路時轉入小路而不知所蹤,警方因而無法追截。
案情指,當時警員拍下司機外表,翻查後發現涉事車輛登記於第二被告姜知勇名下。同日清晨,警員在天悅邨巴士站發現首被告姜淇傑,姜承認案發時駕駛涉事車輛,警員發現姜有強烈酒氣,要求他做酒精呼氣測試,發現 100 毫升血液中有 24 毫克酒精。
案情:被告 P 牌被取消
曾多次載同僚上班
警員遂以危險駕駛拘捕姜淇傑,姜警誡下指自己曾獲發 P 牌,但案發時沒有車牌,而涉事車主為姜知勇。警方調查發現,姜的 P 牌於 2023 年 3 月被取消。
據警方專家計算,姜淇傑案發時的血液酒精濃度,範圍為每 100 毫升有 65 至 115 毫克酒精;另專家計算,案發時車輛時速為 154 至 167 公里(加減 15 公里),而有關路段限速每小時 80 公里。
案情指,於 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12 月 22 日期間,姜淇傑曾多次駕車接載其機動部隊同僚上下班,包括由天水圍或洪水橋來往大埔的機動部隊行動基地。警方及後拘捕姜知勇,指他在上述日子允許姜淇傑無牌駕駛及使用沒有第三者風險投保的汽車。
控方表示,兩被告均沒案底,姜淇傑另有 8 項交通定罪紀錄。

求情指被告身為警員
知法犯法感羞愧
辯方求情指,被告姜知勇(現 59 歲)於 1984 年加入警隊,服務 25 年後於 2010 年退休,現依靠退休金及地盤工作維生。姜淇傑(現 26 歲)學歷至大專程度,9 歲時父母離婚,在單親家庭長大。辯方指,姜淇傑受父親影響,於 2018 年加入警隊,至犯案前一直盡忠職守。辯方強調,姜淇傑因本案被停職期間沒有虛耗光陰,開設貿易公司照顧家人。
就姜淇傑的求情,辯方指他深感後悔,調查時已作招認及與警方合作,他後悔曾作出自私及不負責任的行為,明白行為嚴重,亦對自己身為警員但知法犯法感到羞愧。辯方稱,姜知悉其行為將追逐他的警員置於危險,亦因而令其父被控,但萬幸沒釀成意外。
辯方表示,於 2023 年 12 月 25 日案發時,路面車輛寥寥可數,沒有人及財物損失。辯方強調,姜為人本性不壞,候訊時積極參與義工工作,更因表現出色,獲港灣青年協會委任為副主席。辯方指,案發當晚姜與朋友消遣,因工作壓力而飲酒,以為酒精已揮發而駕車回家。
針對危駕,辯方稱姜害怕被警員截停及發現他涉酒駕,終作出魯莽及愚痴行為,亦因「偷方便」而輕視無牌駕駛及沒第三者保險。就無牌駕駛控罪,辯方指他出於好心接載同僚,現因本案被定罪後將不能再做警察,望法庭可以非監禁刑罰處理。

求情:父應子要求代為買車
至於姜知勇的求情,辯方引述牧師信件指他為人正直,又指姜知勇雖已離開警隊,但仍有參與警務處座談會,向地盤工友分享知識。辯方強調,本案為單一事件,與其過往良好品格不符。
辯方續稱,姜淇傑 18 歲時搬離家,兩人此後甚少溝通。在案發前姜淇傑致電,欲由姜知勇代為買車。姜知勇答應,曾要求姜淇傑出示車牌,及親自致電保險公司,確認姜淇傑已買保險。惟姜淇傑被取消 P 牌後,保險亦不再受保。辯方重申,本案對姜知勇而言是無心之失,令其奉公守法的一生,添上無法磨滅的污點。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聽取求情後指,針對姜淇傑的案情嚴重,無可避免須判監,須時考慮,押後案件至 11 月 12 日判刑,期間姜淇傑須還押。官另為姜知勇索取社服令報告,並批准他以 1,000 元擔保,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兩人共被控 24 罪
男警姜淇傑被控 14 罪,包括一項危險駕駛、6 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6 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及一項血液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罪。
控罪指,姜淇傑於 2023 年 12 月 25 日在長青公路及青朗公路支路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XU8262;他當時並無持有效駕駛執照;及沒有符合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而且其血液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血液中有 65 至 115 毫克的酒精,超過100 毫升血液中有 50 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姜淇傑另被控於同年 10 月 24 日至 12月 24 日期間,5 度在香港無牌駕駛私家車,同時沒有備有第三者保險。
父親姜知勇則被控 5 項允許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及 5 項允許他人使用沒有第三者風險投保的汽車;10 罪分別涉及 2023 年 10 月 24 至 12 月25 日,指他允許姜淇傑無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被告姜淇傑為休班警,已被停職,隸屬新界北總區。
STCC148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