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醫學界議員梁家騮,2016 年因自己有份投資的診所刊登廣告,宣傳早期胃癌及腸癌篩查計劃,並提供「早鳥優惠」,被醫委會裁定專業失當,予以譴責。梁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遭駁回;另就醫委會決定提上訴,上訴庭 2025 年 2 月判梁敗訴,須付訟費。
梁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上訴庭周五(4 日)亦駁回。據判詞,梁提出 4 項理據,指涉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包括《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是否禁止醫生列出相關醫療服務折扣,以及按例如何構成招徠病人或兜攬生意等。
上訴庭認為,沒證據指民眾對於有關折後價的看法存有分歧,而需要終院作出決定性裁決,又指裁定梁敗訴時是基於事實裁斷,而梁提出的議題並非合理可供辦,拒絕批出許可。
上訴庭:議題非合理可供辯
判詞指,梁家騮於 2025 年 2 月 13 日被上訴庭裁定敗訴後,同年 3 月 13 日通知法庭,案件涉 4 個重大而具廣泛重要的議題,要求向他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
據上訴庭判詞,有關議題主要爭議,《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第 5.2.1.2(d) 條,「醫生向公眾或病人提供資料時,該等資料不得以招徠病人或兜攬生意為目的」的正確詮釋為何,例如是否禁止醫生列出相關醫療服務折扣、如何證明涉招徠病人或兜攬生意等,而醫委會禁止他登有關廣告的決定,是否合憲等。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張澤祐及區慶祥拒絕就該 4 項議題批出許可。
判詞指,沒有證據顯示,醫生宣傳醫療費用折後價情況普遍(prevalent),亦沒證據指民眾對於有關折後價的看法存有分歧,而需要終院作出決定性裁決(determinative judgement)。而梁提出的議題不是合理可供辯,指本案牽涉對《守則》的詮釋,以及事實上梁的廣告有否違反該守則。
判詞又說,上訴庭是基於事實裁斷,裁定梁違反《守則》,而梁錯誤解讀判詞,因判詞已說明即使《守則》本身沒有寫明禁止提供「折後價」,但若完整觀乎條文,它必有此意圖,因此在本案廣告中,檢查服務的原價被劃去,然後在原價上方再展示優惠價,是構成招徠病人或兜攬生意。
至於合憲性挑戰,上訴庭指是至梁申請上訴許可才提出的新議題,故不予批准。
CACV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