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稱「不過海」、不適拒載客至九龍站 拒載罪成 罰款$1250

的士司機稱「不過海」、不適拒載客至九龍站 拒載罪成 罰款$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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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司機稱「我唔過海」
提議付 $100 要求轉車

涉案女乘客蕭小姐出庭作供,稱 2024 年 10 月 5 日晚約 11 時,她與丈夫在德輔道西截被告駕駛的的士,欲前往九龍站君臨天下的住所。她強調在上車時,被告並未以「暫停載客」紙套遮蓋咪錶,但當她告知目的地後,被告隨即表示「我唔過海」。

女乘客便質疑被告拒載,被告再次表示其「唔過海」,提議女乘客轉乘另一輛的士。女乘客其後拿出手機錄影,片段亦有呈堂。

影片所見,女乘客問司機是否拒載,司機否認並開車,其後向女乘客提議免費載她到附近的士站,女乘客堅持目的地為九龍站君臨天下,司機再提議給女乘客 100 元,要求他們轉乘另一輛的士。

期間司機一邊慢駛,一邊多次嘆氣,問到女乘客「你係咪玩嘢」。第一段片段到此中斷。

乘客:司機停車稱不適
此前「仲精神過我」

蕭小姐續指,行車約數分鐘後,司機於西營盤東邊街靠邊停車,向女乘客表示其身體不適,再次提議女乘客轉乘另一輛的士。女乘客作供時形容,被告於表明自己身體不適前「狀態好正常,對答如流,正常駕駛,講嘢好大聲,仲精神過我。」

眼見司機靠路邊停車,女乘客再次拿出手機錄影,該影片亦有呈堂。影片所見,被告正在報案,向報案室人員表示,「佢哋(乘客)唔肯落車,我有啲唔舒服,想停埋一邊。」

報案數分鐘後,救護員及警員到場協助。被告拒絕提供口供。

女乘客於案發後,親自將其拍攝的事發經過片段燒錄光碟,交予警方作為呈堂證物。

被告出庭作供:傷患不適
經濟壓力下勉強工作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須要答辯。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向法庭提交了 12 份證物,包括案發前、當日及案發後的醫生證明書、轉介信等醫療紀錄。

被告並選擇作供,稱於同年 9 月 3 日遭遇交通意外,導致骨盆移位,梨狀肌壓迫神經,造成頸部及腰部間歇性麻痺與疼痛,被轉介至物理治療及骨科門診。

被告引述醫生意見指,其身體狀況雖不適合長期駕駛,但醫生並未禁止他開車,僅叮囑若感不適應立即就醫。他供稱,基於經濟壓力,在 9 月期間仍維持每周工作一至兩天。

被告:車停酒店門口「休息」
兩人自行上車遂「勉強接客」

而案發當日,被告因舊傷復發及長時間駕駛導致右腳不適,遂將車輛暫時停在酒店門口「休息」。他解釋,選擇該地點是因該處常有短途乘客,但他強調,兩名涉案乘客是自行上車,否認如女乘客所言,兩人有截的士行為。

被告進一步說明,當時因尚未賺足當日車租,他才「勉強接客」,但駕駛約兩分鐘後右腳再度不適,故他建議乘客改乘其他車輛。

對於提出補償 100 元一事,被告解釋自己是先向乘客建議轉乘另一輛的士,但見兩位乘客非常堅持,才「出此下策」,希望補償所耽誤對方的時間。

在官的詢問下,被告最初聲稱交通意外發生於 9 月 3 日,此前無傷病史。惟當法官出示其呈交的 8 月 31 日病假證明後,被告改稱意外可能是發生於 8 月 31 日或更早,承認記憶有誤。

官:被告說法含糊

官裁決時指出,乘客的證供簡單直接、合乎邏輯,盤問過程亦毫無動搖,信納她誠實可靠。反之,被告的說法含糊,質疑只是他為了脫罪所編的藉口,故接納案發經過如乘客所述,裁定被告拒載罪成。

被告求情時指,需撫養有特殊需要的兒子,而且因健康問題失業,現依賴親屬接濟。法官最終判處罰款 1,250 元,准予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尹家俊(46歲 ),被票控於 2024 年 10 月 5 日下午 10 時 53 分於東邊街(南行)鄰近皇后大道西交界,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拒絕駕駛該的士至蕭姓租用人指示的尖沙咀九龍站君臨天下。

ESS738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