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 月,警方於迪士尼樂園進行針對的士違法行為的臥底行動,一名 37 歲的士司機涉以 350 元,接載兩名警員往荃灣,過程未有啟用咪錶及展示的士牌照,他在成功交易後被捕。司機承認濫收車資、兜客等共 8 罪,周一(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稱,被告已第三次干犯濫收車資,惟報告顯示可給予多次機會,就此判社服令 240 小時,其餘 7 罪共罰款 8,000 元。官最終著被告「唔好再犯」,「如果下次再犯可能會判監,請你珍惜今次最後一次機會」,被告聞言表示明白。
官引報告指可多給一次機會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稱,被告鄧建威承認 8 項控罪,指他曾兩度干犯「收取超過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罪,今次已是第三次犯案。
官又稱,上次聆訊聽取辯方求情後,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可給予被告多一次機會,故就此控罪判處社服令 240 小時,另就其餘 7 罪均判處罰款,共罰款 8,000 元。
案情:被告主動接近警員問「去邊」
案情指,2024 年 5 月 1 日,警方於迪士尼樂園進行針對的士違法行為的臥底行動。晚上 9 時許,兩名警員扮成旅客,尋找離開的交通工具,在公共運輸交匯處近燈柱 DC0656 的位置時,被告從的士下車,主動接近兩人,並以廣東話問「你去邊呀?」其中一名警員以普通話答「荃灣」,被告再追問荃灣何處,警員則稱荃灣華麗海灣酒店。被告表示,可接載兩人,收費 350 元。兩人同意,並登上被告的的士。
被告先按下的士咪錶按鈕,螢幕顯示為 27 元,再按鈕停止咪錶,被告駕駛期間,咪錶螢幕並沒有改變 ,另他沒顯示其的士司機牌照。
案情:涉案路程正常費用約 140 元
警員在到埗後向被告繳費,並在交易成功後表明身分。被告被捕,警誡下於錄影會面中,承認沒有啟用咪錶;當時以 350 元接載兩人,該路程的正常費用約 150 元;另為的士的唯一使用者。
警方調查後發現,迪士尼樂園至荃灣華麗海灣酒店的路程約 16.3 公里,正常費用約 140.3 元。
警方另對的士進行檢查,發現四處問題,包括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未有安裝強制性反光體、前燈為 LED 燈泡,並非燈絲燈泡、沒展示標準登記號碼。被告於 2024 年 7 月 15 日被起訴,同月 31 日首次提堂。
認兜客、濫收車資等 8 罪
被告鄧建威(37 歲,的士司機),承認兜客、「收取超過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 「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到開始記錄位置」、「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使用一輛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使用一輛沒有指明的強制性反光體的車輛」、「使用一輛並非裝有合適強制性前燈的汽車」,以及「沒有展示標準登記號碼」共 8 罪。
鄧被控於 2024 年 5 月1 日,在大嶼山香港迪士尼樂園公共運輸交匯處近燈柱 DC0656 ,身為車輛登記號碼 ZC5645 的市區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以任何方式吸引任何人,以誘使其使用該車輛 ,即兜搭警長 3345 陳勇和女警員 25230 楊小麗使用上述的士。
他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的士掌管人,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香港法例第 374D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 5 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無合理辯解在的士被租用時,沒有迅即將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撥到開始記錄位置 ;無合理辯解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以便的士乘客可以清楚見到及易於閱讀。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該車安裝一部視像顯示器,並非香港法例第 374A 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 37 (2) 條可給予安裝的視像顯示器;沒按照上述規例,裝配反光體;車上的左右強制性前燈改裝為 LED 燈膽,並非由燈絲燈泡所亮著;車輛的登記號碼不符香港法例第 374E 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即前登記號碼字牌的白底色,及後登記號碼字牌的黃底色上,均有黑色框邊線。
STCC296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