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撞電單車後一度駛走、事主終身坐輪椅 司機認危駕等3罪判囚14個月停牌兩年

的士撞電單車後一度駛走、事主終身坐輪椅 司機認危駕等3罪判囚14個月、停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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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曾停車檢查的士損毀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稱,被告尾隨電單車一段時間,期間沒有其他車輛分散注意,以路面情況,被告應小心行事,當前方車輛駛離,被告應避免與前方碰撞。官指,被告的駕駛方法,導致「以外賣維生嘅人無法繼續工作同埋正常行動」, 正常生活亦變得不可能,故刑責嚴重。

官又稱,被告被捕後托詞要先安頓乘客才返回現場,辯方已確認說法是錯誤,因被告當時感驚慌。官指,一個有同理心的人會立刻停車、防止輾傷及提供協助;又指被告曾經停車,但只是檢查的士的損毀程度, 可見被告認為最重要是其自身利益,不是對方的損失,亦沒想過會對對方做成進一步傷害。

對於辯方求情指,被告為家人默默付出等,官認為其個人背景為次要,強調「駕駛者嘅掌管力量可以帶來極大傷害」,就 3 罪將被告判囚 14 個月、停牌兩年、罰款 2,000 元,另須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事主被撞後的士再行駛約 4秒 

案情指,2023 年 9 月 28 日下午約 2 時 55 分,被告正駕駛一輛的士,尾隨一輛電單車,沿大白田街北行的左二線行駛。南亞裔事主在大白田街 FA4420 號燈柱附近,在紅色交通燈號前減速,並停下電單車。

的士沒有停車,從後方撞向電單車。事主連同其一袋蔬菜跌在的士的引擎蓋上,的士沒有立刻停車,並駛進大白田街南行行車線逆線行駛約 4 秒。當的士駛回大白田街北行的左二線時,事主失去平衡,從的士的引擎蓋跌在路上。

的士繼續行駛約 4 秒後,事主的一袋蔬菜亦從引擎蓋跌到行車路上。的士繼續行駛至石籬邨石佳樓的巴士站停下,被告下車檢查的士車頭後,用手撥了的士的引擎蓋兩下,並返回的士。下午約 3 時 17 分,的士再次抵達案發地點。

案情:被告稱因乘客趕時間故離開

被告在警方的初步調查表示,在石籬商場的士站接載一名乘客前往石籬商場途中,行駛到案發地點時因開車太快撞到電單車,因該乘客表示趕時間,他遂繼續駕駛的士到石蔭商場的士站,讓乘客下車,再駛回案發地點。被告被捕後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主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他因本案導致頭部疼痛,上肢表面擦傷、右踝開放性脫位、脛骨外露、右踝複合性骨折脫位、右遠端脛骨嚴重粉碎性骨折及右遠端腓骨嚴重橫向骨折、左踝腫脹、左跟骨嚴重粉碎性骨折。

案情:事主終身需以輪椅代步

事主於 10 月 25 日出院,未能站立,其右腳仍需佩戴足踝矯形器,須以輪椅代步,日常生活亦需有人照料。

事主出院至今仍取病假,期間無法從事外賣員工作,現時是無業。他終身需要以輪椅代步,或在拐杖的協助下緩慢步行。事主至今仍無法自行站立,須每月接受物理治療。

案情亦指,案發過程被的士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政府化驗師檢驗後證實,的士撞向電單車前的行車速度,約為每小時 17+/-2公里。

被告承認 3 罪

被告陳錦全(現 72 歲)承認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發生意外以致他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使用汽車而其配件沒有保持良好及有效的運作共 3 罪。

他被指於2023 年 9 月 28 日,在新界葵涌大白田街 FA4420 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 LD2076 之的士),引致 KHAN Sajid 身體受嚴重傷害;同日同地,身為該的士司機,因有該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 KHAN Sajid 身體受傷,但被告沒有停車。

另他承認在同日,在香港,在道路上使用一輛登記號碼為 LD2076 之的土,而該的士的轉向齒輪箱右邊托架螺栓鬆動。

DCCC48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