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眼科專科醫生於 2011 年遭病人向醫委會投訴,研訊原定 2018 年 5 月進行,醫生一方其後申請,把案件發還至「初步偵訊委員會」獲批,初偵會終決定,將案件交由研訊小組處理。醫生一方於 2019 年,再作出轉介至初步偵訊委員會的申請,約 5 年多後、2024 年 11 月獲醫委會致函通知,申請被拒絕。
該醫生上周一入稟提司法覆核,指 2019 年提出的申請,最終由醫委會主席作決定,是錯誤的決策者,認為應交由研訊小組主席決定;並指紀律程序合共拖延約 14 年,威脅其聲譽及造成困擾等。
醫生要求法庭,撤銷醫委會拒絕將其個案發還至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決定,指該決定是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等。法官高浩文上周四(2 月 27 日)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與訟方商討共同同意的方向,以便進行聆訊。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
入稟狀:紀律程序長達 14 年
專業聲譽受威脅
申請人饒文杰(DR. YU MAN KIT),建議答辯人為香港醫務委員會。
入稟狀指,本案申請人的專業聲譽,因紀律處分程序長達 14 年而備受威脅,而相關程序仍停留於初步偵訊委員會的階段,指多項違規行為令延誤問題更嚴重。
就本案的背景,入稟狀指,申請人為註冊眼科專科醫生(registered Specialist in Ophthalmology),2005 年起私人執業約 20 年,1998 年起在香港行醫約 27 年。2010 年 5 月 6 日至 2011 年 4 月 7 日,申請人為病人陳女士提供治療,5 月 28 日在卓健激光矯視及眼科中心為她進行激光矯視手術(LASIK),9 月 6 日進行了右眼角膜切除手術。
2011 年 5 月 13 日,陳向醫委會投訴申請人,並於同年 8 月 18 日就投訴作法定聲明。
入稟狀:研訊原定 2018 年進行
入稟狀指,醫委會於 2016 年 10 月 12 日發出研訊通知書(Notice of Inquiry),指申請人涉及三項不當行為,將就指控展開調查,指研訊將於 2018 年 5 月 8 日和 9 日舉行。
2018 年 4 月 13 日,申請方根據《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 15 (1)條,申請將案件發還至初步偵訊委員會(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Committee)作進一步考慮,指委員會錯誤考慮英國法院的其中一個案例,並質疑其中一名專家證人的證供獨立性。
同年 5 月,研訊小組(Inquiry Panel)主席接納申請,並於 23 日去信通知申請人,指會交由初步偵訊委員會考慮。2019 年 5 月 15 日,由不同成員組成的初偵會,決定將案件交由研訊小組考慮。
入稟狀:申請方 2019 年再申請發還
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申請人提出第二次轉介申請(Referral Application),再次要求將案件發還至初步偵訊委員會。醫委會於約 5 年多後,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去信通知申請人,指醫委會主席拒絕其申請。信中透露,會盡快定下研訊日期,但至今尚未定下日期。
申請方指出,醫委會以長達 5 年多的時間,才通知申請人拒絕轉介申請,指長時間的拖延,威脅申請人的聲譽,且醫委會從未就拖延作出任何解釋。
申請方亦指,醫委會於 2024 年 11 月發出的信件,是由錯誤的決策者(wrong decision-make)作出決定,認為不應由醫委會主席作出決定,而是應由研訊小組主席決定。
入稟狀:本案出現嚴重延誤
申請方另指出,本案出現嚴重延誤,大致可分為 5 階段,並指將延誤的日子相加約為 14 年,第一階段為病人於 2011 年 5 月作出投訴開始,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發出研訊通知;第二階段為收到研訊通知,至 2018 年 4 月申請人提出第一次轉介申請。
第三階段是從新初步偵訊委員會,2018 年 11 月決定將案件轉介醫委會開始,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第二次轉介申請;第四階段是第二次轉介申請至 2024 年 11 月通知決定;最後則是醫委會發出決定的日子,至可能的研訊日期,並指醫委會表示會盡快將研訊日期通知申請人,但至今仍未收到通知。
入稟狀:申請人曾出現自殺念頭
入稟狀另指出,基於本案的延誤,申請人受嚴重損害,包括心理影響,如失眠、抑鬱,並曾產生自殺念頭;因應長期延誤,對於 2010 年和 2011 年發生的事件和對話,記憶逐漸模糊,難以進行公平的聆訊,亦缺乏在場的目擊證人,會導致研訊不公。
另外,申請方亦提出,根據第 15 條,研訊小組主席可以將案件交回初步偵訊委員會,以進一步考慮需要是否需要進行研訊。
入稟狀:要求撤銷醫委會相關決定
故申請人指出,醫委會主席於 2019 年 8 月 22 日拒絕申請人根據《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 15 條,將其個案轉回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決定,要求法庭撤銷上述決定,指該決定是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要求法庭下令將第二次的轉介申請交回研訊小組主席決定;以及鑑於過長的延誤,主席應將案件交回初步偵訊委員會作進一步審議。
申請方亦要求醫委會作出聲明,指醫委會處理申請人的投訴和紀律處分程序方面,存在不當拖延,尤其是通知申請人拒絕將其案件交回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決定等。
HCAL49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