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副主席周嘉發和余煒彬等 4 人,被票控 2023 年 4 至 5 月在銅鑼灣及灣仔街站「無牌籌款」及「未經准許展示招貼或海報」。4 人不認罪,周五(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審前覆核。余另涉在銅鑼灣未經准許展示海報,該案同日亦作審前覆核。
就 4 人案件,控方稱警方每次均有拍攝街站情況,故有錄影證供,屆時審訊時會播放片段,並傳召相關警員作供;另會傳召一名督察,作為二維碼專家證人作供,講解二維碼操作等。被告均稱陳詞時或會依賴人權法。裁判官屈麗雯下令,本案於 4 月 29 日作一天審訊,4 月 30 日結案陳詞。
至於余煒彬所涉的另案,他要求控方披露食環署的執法指引等文件,指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 法律 101 文章)為由拒絕。官終下令雙方呈交書面陳詞,另保留在 8 月 5 日提訊。
控方指會傳召督察
作為二維碼專家證人
就 4 人案件,被告為陳寶瑩、周嘉發、余煒彬及李盈姿,陳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另外 3 人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葉志康陳詞時稱,就承認事實,相信雙方大部分事項均可以同意。葉續指,本案涉及 3 個日子,分別為 2023 年 4 月 2 日、30 日及 5 月 28 日,警方每次均有拍攝街站情況,故有錄影證供,審訊時會播放片段,傳召相關警員作供講解,指每個片段不多於半小時,連同傳召警員應需時一小時。
葉又指,將傳召一名督察,作為二維碼專家證人作供,講解二維碼操作;有一名女偵緝警員會講解使用手機掃描二維碼,進入捐款過程,另有其他證人的證供或會呈堂處理。葉稱,相信審期只需要一天。
李盈姿稱自己並非社民連成員
黃宇逸同意一日審訊已足夠,另提及不會爭議條文違憲,陳詞時或依賴人權法。周嘉發亦指或會依賴,「今次檢控觸犯基本法保障人權自由」,稱會於陳詞階段處理,餘下 2 人同樣稱或會援引。李盈姿另指,承認事實提到她為社民連成員,但她並非成員。
裁判官屈麗雯下令將本案於 4 月 29 日作一天審訊,4 月 30 日結案陳詞。
余煒彬涉另案、要求控方披露文件
至於余煒彬單獨被控的另案,由另一名控方代表處理。裁判官屈麗雯稱,由於本案發生於 2022 年,至今將近已 3 年,不太理想,為了控辯雙方的利益,認為本案需要盡快處理,故是日會整合法庭命令。
官稱,就余要求控方披露食環署的執法指引等文件一事,希望雙方以書面陳詞講述各自的理據,著余將想控方披露的文件寫成列表,並解釋為何屬關鍵文件、文件為何與案有關或如何協助辯方案情。
控方亦以書面陳詞回應辯方,控方有否責任披露相關文件,如果控方有文件不願意披露,是否會依賴「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或其他原因;如會依賴上述理由,控方是否正式向辯方作出相關通知等。
經商討日期後,法庭下令辯方於 28 日內呈交書面陳詞,控方收到陳詞後,亦於 28 日內提交書面陳詞回覆,辯方最終於 21 日內作最後回應;另會保留 8 月 5 日作提訊。
其中一案涉及 10 名被告
是日應訊的 4 人皆為同案中不認罪被告,分別為陳寶瑩、周嘉發、余煒彬及李盈姿,共涉及 12 張傳票。原案連同 4 人共有 10 名被告,其餘 6 人已於 2024 年 10 月認罪、每張傳票罰 800 至 1,000 元不等。
12 張傳票中,3 張涉「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被告為陳寶瑩。其餘 9 張皆為「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當中陳寶瑩、李盈姿各涉 3 張,周嘉發涉 2 張,余煒彬涉 1 張。
傳票控罪指他們分別於 2023 年 4 月 2 日、30 日及 5 月 28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道路或灣仔地鐵站 A3 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及在上述 3 日在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黑布橫幅。
余煒彬另涉一案
至於余煒彬涉及的另案,他涉及 1 張「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傳票,同案原有 3 人,另外 2 人即曾健成、唐婉清已於 2023 年 10 月認罪,各被判罰款一千元,另需分別支付 53.6 元的移除費用。
傳票控罪指他們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有人提出告發,他們在 2022 年 9 月 11 日下午 4 時 4分 至同日下午 4 時 40 分期間,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港鐵銅鑼灣站 E 出口對面行人路,展示一張約 1 米 X 2.5 米的橫額,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的中文姓名及其相片和一句口號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ESS6522/2023;ESS35029、ESS35031、ESS35032、ESS35035、 ESS38408-38410、ESS38412、ESS38419、ESS38420-384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