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陳寶瑩被指在 2021 年擺放街站,展示網上平台 Patreon 的二維碼,經審訊後被裁定「公眾地方無牌籌款」傳票控罪罪成,罰款 1,000 元。陳不服定罪提上訴早前遭駁回,再申請上訴至終院,高院原訟庭周二(11 日)拒絕批出上訴證明書。
法官姚勳智表示,上訴方力陳籌款活動在網上進行,並非公眾地方,說法難以成立,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又認為相關法例的「界限十分明確」,原意是規管組織籌款活動,「條文非常清晰,毋須終審法院進一步詮釋」。

律政司:將案件包裝成法律觀點
上訴方:涉法例詮釋問題
原訟庭法官姚勳智 2024 年 8 月駁回陳寶瑩的定罪上訴,案件周二在同一名法官席前處理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雙方早前已交書面陳詞,代表陳寶瑩的大律師黃宇逸庭上補充,就律政司一方形容上訴方嘗試將案件「包裝成法律觀點的偽命題」,他認為本案涉及互聯網是否公眾地方、會否受法例規管籌款活動的爭議,實屬法律觀點問題。
上訴方:互聯網非公眾地方
律政司:是否籌款屬事實裁定
法官毋須律政司回應,直接宣判,先引述雙方陳詞指,上訴方力陳案件涉及重大而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涉及「公眾地方無牌籌款」控罪的正確詮釋方法,而香港不同團體、階層,都有機會組織籌款行動,法例詮釋對社會大眾影響深遠。
上訴方又引述終院「陳宥羲案」提到,互聯網被視為一個媒介,而非一處地方,故此如正確詮釋法例,本案不涉及在公眾地方的籌款活動,而是在網上進行。
律政司一方陳詞則指,法例條文不論中英文本均相當清晰,旨在規管籌款活動對公眾安危、公共衞生的潛在影響,而上訴人用擴音器向行人宣傳,擺放易拉架,標明「捐款撐長毛」等,顯然是向公眾募捐籌款,法官已作出有充分證據的事實裁定,「並非法律觀點,更遑論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律政司又指,任何人如想籌款,可向社會福利署或民政事務署申請許可證,若以上訴方的理解詮釋條文,變相任何人只要稍為改變籌款方式,便可在沒有許可下籌款,「那麼規管機制將形同虛設」。
律政司另指「陳宥羲案」,同樣提到涉案互聯網訊息,有可能是在公眾地方被展示,換言之沒有全盤否定,利用互聯網便不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而《簡易治罪條例》第 47 條,明顯不只規範「收集金錢」的行為,而是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籌款活動,聚焦對公眾的影響。
官:條例清晰毋須進一步詮釋
法官分析指,上訴方僅重複其上訴理由,法官同意律政司指,任何人無合法權限在公眾地方組織籌款活動,已屬違法,而上訴方指在互聯網收集捐款,並非在公眾地方進行,說法「難以成立」。
法官續指,相關條例旨在規管可能影響公眾安危、公共衞生的行為,毋須證明帶來實際的影響,上訴人沒有申請許可證已屬違法,「因此條文非常清晰,毋須終審法院進一步詮釋」。
官:上訴論點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法官亦同意律政司所指,「陳宥羲案」沒有否定互聯網成為公眾地方的可能性,上訴在公眾地方宣傳,易拉架有捐款字眼及籌款二維碼,無疑是在組織籌款活動及提供設備,上訴方的論點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發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FAMC30/2024(HCMA1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