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被指 2021 年在街站展示 Patreon 二維碼非法籌款一案,主席陳寶瑩就定罪提出上訴,去年 8 月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今年 2 月再被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陳寶瑩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周四(22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 6 月 19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終院司法常務官:沒顯示合理理由
終院網頁本周四(22 日)刊登由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文件,認為陳寶瑩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沒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理由,遂引用《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 7 條,要求陳寶瑩在 6 月 19 日或之前,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
根據第 7 條,凡終院司法常務官認為某項申請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規則,可向申請人發出傳票,傳召其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為何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
據該條文,終院上訴委員會在考慮有關事項後,可命令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刑事上訴程序詳情,詳見「法律 101」。

高院駁回上訴 指街站有「捐款」字眼
據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的判詞,他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原審裁斷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官指,上訴人在街站以擴音器在公眾地方向路人籌款,背後除有「捐款」字眼,亦有二維碼圖案,掃瞄後可跳至平台 Patreon 付款,無疑是組織籌款活動,亦參與甚至提供了相關設備,有關行為在未獲許可證下進行,受《簡易治罪條例》規管。(詳見報道)
案件上訴人為陳寶瑩,控罪指有人告發陳寶瑩、唐婉清於 2021 年 7 月 24 日,在旺角洗衣街的行人天橋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 條。
經審訊後,原審、暫委裁判官曹遠山裁定兩人罪成,判陳罰款 1,000 元,唐罰款 800 元。
FAMC30/2024(HCMA11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