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街站非法籌款罪成 陳寶瑩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擬再上訴

社民連街站非法籌款罪成 陳寶瑩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擬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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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憂言論自由空間收縮

陳寶瑩於庭外表示,判決屬意料之內,亦對結果不滿,打算上訴至終院。至於上訴時提出的言論自由理據,陳指法庭並沒回應此上訴理由,法庭認為當天街站屬籌款活動,但她重申當天是宣傳社民連政治理念的街站,而非為籌款。

陳又指,最可怕的是,法庭「都係話你有言論自由、你有人權」,但要「依法」,「佢將一個政治宣傳活動解讀為籌款,你咪中囉」。陳亦表示,擔心未來擺街站時會被視為霸佔公地、構成滋擾等。而社民連在另案中,即使沒有設易拉架,只掛黑布,同樣被票控,「好擔心香港人活動空間、言論自由空間不斷收縮緊」。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
上訴方:互聯網非公眾地方

上訴方指,本案並非於公眾地方作出「collection of money(收集款項)」。因本案中沒有人實際捐贈現金,沒有「收集款項」,而法例亦非規限呼籲人捐款,或提供捐款資訊的行為。即使本案涉及「收集款項」,但交易都是於網上進行,而互聯網屬於媒介,並非在公眾地方;另外,呼籲他人捐款為言論自由,毋須許可證。

官:上訴方詮釋過於狹窄

法官則認為,法例條文清晰,法例所規管的並非單純「收集款項」,而是包括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規限過程中可能影響公眾安寧的行為等,而過程則包括組織及參與,而沒有相關許可則屬違法。假如以上訴方的說法,法例只規管實際收款的行為,則屬過於狹窄,有違立法目的。

官:陳已組織及參與籌款

法官續指,上訴人陳寶瑩手持揚聲器,在公眾地方籌款,易拉架亦顯示付款二維碼,她的行為已構成組織籌款,亦明顯屬參與,亦有提供二維碼作「提供設備」,街站位於行人天橋,而陳沒有持許可證。正正違反條文所規管,為防止影響公眾安寧的行為,故其上訴理由並不成立,原審裁斷正確,駁回定罪上訴。

原審接納控方解讀
條文著眼點非有否實收金錢

上訴人為陳寶瑩。涉案控罪指,有人告發陳寶瑩、唐婉清於 2021 年 7 月 24 日,在旺角洗衣街的行人天橋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 條。

原審暫委裁判官曹遠山裁決時,拒納辯方指條例意思較窄,僅限制實際收取金錢;並同意控方所指,條文立法目的為規管可造成阻礙或滋擾的行為,著眼點並非有否實際收取金錢,而網上支付方式越發普遍,故不可過於狹窄地解讀條例。

原審又指,街站的 2 個易拉架,分別印有「捐款撐長毛/ Figo / 岑子杰/吳文遠」字眼,以及連接到 Patreon、社民連 Payme、社民連捐款網址的二維碼,認為架設易拉架,正是在公眾地方收集金錢,用戶距離付款僅「one click away(一鍵之遙)」,裁定陳寶瑩及唐婉清罪成,判陳罰款 1,000 元,唐罰款 800 元。

HCMA116/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