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禾苑業主向法團反申索被撤銷 指高估工程費涉疏忽 考慮上訴

穗禾苑業主向法團反申索被撤銷 指高估工程費涉疏忽 考慮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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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反申索 指法團疏忽沒公開工程費被高估

申索人為穗禾苑業主立案法團,由富城物業管理公司代表出庭應訊;被告為 Chan Kai Ling 和 Ling Yim Kei(陳啟玲、凌嚴基),他們對法團提出反申索。

根據反申索書,被告方指,申索人於 2022 年 6 月 18 日的業主大會,議決強制驗樓令承辦商「富林」的方案前,疏忽沒有公開工程金額高估 70,605,000 元,致被告損失 17,020 元。

被告另指,業主大會議決工程金額總數 3.91 億元;惟申索人簽署工程合約總金額為 3.7 億元,兩者相差 2 千多萬元。被告指,申索人沒召開業主大會,為其疏忽責任,致被告多繳付 5,000 元,故向申索人追討總共 22,020 元及其他費用等。

官撤銷反申索 指法團已履行程序責任

審裁官指,業主立案法團為業主的化身,與業主角色非對立,關係密不可分。而本案被告一方則指法團沒有開會知會業主,議決強制驗樓令方案前疏忽沒有公開工程高估費用,令被告損失,亦沒有採取補救措施等。

官指,法例沒有明文規定法團要在甚麼情況下召開業主大會,以考慮被告方的爭議。根據《建築物條例》法團沒有積極責任開會,商討高估及多收工程費用事宜。

至於法團是否有謹慎責任開會,被告方指因法團的疏忽而引致他們經濟損失。官指法團沒有主體實質責任,而在採構投標門檻程序中,法團已按規定履行程序責任,認為如果在法律以外對法團施加責任有欠公平公正。

官:被告不作為 可反映認為會議非必要

官續指,法團有保留相關文件隨時讓業主參閱,又提供小冊子列出標書內容,讓業主作比較,已有履行責任。而被告一方沒有爭議會議正當性,亦不自行要求召開法團會議,其不作為可反映,他們認為會議並非必要。

即使法團有召開會議,亦未必可如被告所願獲退還款項;不召開會議亦不確定會導致因此被告損失。官又指,被告作為法團的一份子,可在任何時候採取法律行動改變法團,最終撤銷反申索申請。

另兩案早前已被撤銷

針對穗禾苑業主立案法團的 3 宗反申索案,被告分別為 Pit Fong Yin Janet(畢芳賢,均為音譯),Chan Kai Ling 和 Ling Yim Kei(陳啟玲、凌嚴基)、Yuen Mei Wah(袁美華)。

審裁官 2024 年 8 月 9 日已撤銷另外兩宗反申索申請,指法團已停止申索,既然已中止,則無需要提出反對。

SCTC39623、401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