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案|24 歲前員工否認虐兒 控:將幼童揈到後方 被告:粗魯咗但無暴力行為

童樂居案|24 歲前員工否認虐兒 控:將幼童揈到後方 被告:粗魯咗但無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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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共 5 人否認控罪。其中 1 名24歲前員工被控 9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案件周二(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為首宗「童樂居」案被告不認罪受審的案件。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承認其行為「粗魯咗」,但強調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否認曾用力觸碰幼童。她供稱將幼童「移動」至後方,期間曾「有少少甩手」,控方不同意說法,並形容為「揈佢去後面」。被告亦稱「輕拍」幼童示意停止其行為,非出於懲罰。她之後在控方盤問下稱「我要拉佢過嚟,我要用力」。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辯方代表為大律師黃炎漢,童樂居另案被告亦有到庭旁聽。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押後案件至 12 月 2 日結案陳詞。

被告曾任幼稚園教師

被告李慧雯(24 歲)2018 年於公開大學畢業,修讀幼兒教育高級文憑,曾任幼稚園教師約 1 年半,於 2020 年 12 月開始在童樂居任職幼兒工作員。李在控方盤問下,否認以體罰或粗暴的方式對待幼兒。

李:粗魯咗但無暴力行為

李作供指,自己主要負責照顧 16 至 24 個月大的小孩。她同意控方所指,若情況許可,應耐心向幼童解說,親自示範及講解,過程中不需要拉扯、拍打、或「揈」兒童。

控方指,若兒童發脾氣,被告應以口頭方式讓他們先休息和冷靜,李稱「同意亦有咁做,但佢接收唔到」。控方續問,若兒童接收不到指令,被告應耐心解說,配合手勢和動作令兒童理解,同時毋須用力拉扯,或「揈」兒童。李回應指,在「移動」幼童時,「會有拉嘅動作,但前提唔會受傷」。

被告在盤問下指,從未用力觸碰涉案片段中的所有小童,稱「有粗魯咗,但無暴力行為,唔會令佢受傷或喊」。

李稱將幼童「移動至後方」 控:揈佢去後面

針對於去年 11 月 30 日的控罪,事發時有十數名幼童一字排開坐在牆邊,李聲稱將其中一人「移動」至後方,其後「有少少甩手」;控方形容該動作應為「揈佢去後面」。被告供稱,該幼童曾壓住另一幼童,因此將他「移動」至另一邊休息和讓他冷靜。控方指出,該動作並非「移動」,而是將幼童「揈」至後方。李不同意,指幼童「一直痴住我隻腳」。

片段見被告接觸幼童前額 兩人向後跌 
李:示意暫停、非懲罰

控方庭上播放片段,見被告從後接觸男童 G 及 R 的前額,兩人其後向後跌。被告解釋,當時要制止幼童玩弄積木,遂出手阻止。辯方主問時,被告稱「無用力打」,事發時「輕拍」示意幼童躺下,並將他們拉近至其身邊,又稱「(幼童)無喊因為無整痛佢哋」。被告續指,她出手的意圖是停止兩名幼童的行為,並非出於懲罰,而是想讓他們「暫停休息」。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稱自己「無大力」,但要拉幼童過來,「我要用力」。控方指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男童R 事發時正在發呆,沒有觸碰積木。被告稱「以為佢搞緊啲積木」,多次要求他返回牆邊坐下,又強調當時是用「唔會傷害到佢哋嘅力度」。

被告供稱阻止幼童擲物
控:唔係停止,而係懲罰

至於涉去年 12 月 10 日的控罪,被告聲稱因男童 AK 將沙槌掉到網床,而當時床上有其他幼童,遂出手阻止,將男童 AK 拉近至身邊。控方指出,被告將男童 AK 的頭部拉後時,他已將沙槌掉走,手上沒有任何物件。控方指被告出手「唔係停止,係懲罰」,被告否認指控。

控方又指,涉案幼童並非不受控制,或作出任何行為令他人有危險,強調被告的行完全沒必要,被告均否認。

被告被控 9 項虐兒罪

被告李慧雯(24 歲),被控 9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控罪指,被告涉於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超過 16 歲而對 1 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即男童 G、K、R、AK 、女童 AA ;及對 2 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即男童 J ;及對三名 3 歲以下的不知名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 虐待或忽略該些兒童 ,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些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其涉案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19、26、30 日,12 月 10、20 日。

童樂居案至今 5 人認罪
另 5 人不認罪

童樂居案共涉 34 名被告,其中 21 人的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餘下 13 名被告,有 10 人的案件留在裁判法院處理,當中有 5 人先後認罪,分別被告香詠珊、林美寶、李佩貞、張惠燕、傅悅朗,被判囚 4 星期至 4 個月 19 周不等。

另外共 5 人不認罪,除本案被告李慧雯外,另 4 人包括陳靄盈、周翠英、謝綉蔚及劉露琪。

KCCC1883/2022